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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罘区首次作出社区矫正训诫决定
大众网·海报新闻 记者 崔荔媛 通讯员 赵云峰 烟台报道
近日,芝罘区司法局依法对一名违反规定私自外出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训诫,这是自《社区矫正法》7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芝罘区首次作出社区矫正训诫决定。
社区矫正对象戴某,2020年6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7月21日上午,工作人员利用信息化核查手段发现戴某目前人在威海市,随即电话核实戴某得知,其本人于7月21日去威海就医,以为威海市是正常的活动范围,便没有请假,之后司法所要求戴某尽快返回烟台。
戴某不假外出擅自越界至威海市,该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法》和两部两院《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芝罘区司法局对戴某作出了训诫处罚的决定,于7月21日向戴某发出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并对其进行了训诫谈话。
训诫是《社区矫正法》出台后新增加的一项处罚措施,相较于警告,训诫主要适用于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目的在于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正,体现了社区矫正以教育帮扶为核心的思想。芝罘区司法局遵循“发现、调查、处罚、教育”的程序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既规范执法流程,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又突出教育效果,以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成为守法公民,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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