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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音乐家协会章程

来源:     编辑:刘鲁民

2011-08-11 15: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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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山东省烟台市音乐家协会。
第二条 性质:本市音乐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非营利性民间团体。
第三条 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二为”方向,贯彻“双百”方针,团结、组织全市音乐家和广大音乐工作者,继承和发扬优秀音乐传统,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的社会主义音乐文化,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管理:本会主管单位是烟台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团管理机关是烟台市民政局,作为山东省音乐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本会在业务上接受省音乐家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业务范围:
(一)组织、支持会员学习和深入生活,积极推动音乐创作、理论研究、表演创新;举办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演出观摩及联谊活动。
(二)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鼓励不同风格、流派的自由竞赛;鼓励不同观点、不同学派的自由讨论;切实促进社会主义音乐创作、研究和表演的繁荣。
(三)组织比赛、评奖活动,对音乐创作、理论研究、表演等多方面的优秀成果予以奖励。
(四)组织整理、研究我市民族民间音乐遗产,继承和发扬我市音乐传统,加强与省内外音乐组织的联系,开展音乐文化交流。
(五)关心会员的工作与生活,根据我国宪法,维护会员正当权益。关心群众音乐生活,组织会员参加普及工作。积极发现、培养音乐工作各方面的新生力量,发展壮大音乐队伍。
会  员
第六条 协会会员种类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我市音乐工作者,其作品、论著、表演和工作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由本人申请,单位审核推荐,或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各县(市)音协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本烟台市音乐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是否通过;
  3、讨论通过后由理事会发给会员《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有关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本会会员的创作、演出、研究活动的正当权利和劳动成果如受到侵犯,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5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或被剥夺公民权,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停止会籍或取消会籍。恢复会籍,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通过。
第十四条 凡对烟台音乐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人士,经审核批准,可授予名誉主席、名誉顾问、名誉理事、名誉会员。
组 织 机 构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市文联下达名额,由理事会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文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会议由主席主持,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支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文联审查并经市社团办批准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主席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3、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市文联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文联审查同意,报烟台市社团办核准后生效。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生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烟台市文联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烟台市文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内,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烟台市社团办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烟台市文联和社团办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本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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