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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非法储存12个液化气罐 芝罘警方现场查处

来源:大众网烟台频道   编辑:   2017-07-27 16:26:00   作者:

警方查获的12个液化气罐

警方现场查获经营者

    大众网烟台7月27日讯 (通讯员 芝公宣 记者 王瑜) 近日,在夏季开展的消防检查行动中,芝罘公安分局凤凰台派出所认真部署、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及时查处一起非法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案,消除了安全隐患。

  7月25日,民警在消防安检排查中,发现芝罘区珠玑小区某院平房内储存有多个充满气体的液化气罐,具有重大安全隐患 ,当场将经营者王某某(男,53岁,芝罘区人)查获。经审查,王某某于去年8月至今,无任何相关资质和相关部门批准手续,在该小区某院内,非法储存液化气罐12个用于运输、买卖。目前,王某某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初审编辑:李泽
责任编辑:张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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