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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罘区法院调解交通肇事案 促刑事案件从轻

来源:烟台大众网   编辑:   2014-02-14 15:46:00

  

受害人家属给主审法官送花致谢

    大众网烟台2月14日讯 (通讯员 任泽英 刘国军 记者 王瑜) 日前,芝罘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后,遂依法判决刑事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万分感激的受害人家属给主审法官于克晓送来了鲜花。

  2012年12月16日20时许,张某借亲戚的轿车外出办事,当由北向南行驶至芝罘区某十字路口时,将由西向东步行的李某撞倒,导致李某头部受伤、胸部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某头部损伤属重伤,其余部位多处受轻伤。肇事后张某驾车逃离现场。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驾驶机动车辆未看清路况,盲目行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李某无责。李某受伤后入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0余万元。

  2012年12月17日张某因交通肇事逃逸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逮捕。2013年年底受害人李某起诉到芝罘区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车主吴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280834.42元,伤残赔偿金等鉴定后另行主张。2013年12月11日,被告张某犯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芝罘区法院依法对本案刑事及民事部分分别进行审理。

  考虑到接近年底,为了让受害人在春节前顺利拿到赔偿金。民事部分承办法官于克晓积极与刑事案件主审法官燕燕联系,根据本案特点,决定采取民事先行,若民事部分能够调解结案,被告得到原告的谅解,刑事案件部分年前可以作出判决,可以得到从轻处罚。为了化解矛盾,最大限度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于克晓多次组织原、被告调解,不厌其烦从情、法、理角度入手,耐心做原、被告工作,最终得到原告谅解,被告张某、车主吴某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3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主张,被告张某当庭给付原告7万元,加上前期已支付的5万元,余款将分3次于2014年7月30日前支付完毕。被告保险公司2014年2月22日前给付原告12万元。于克晓法官当日将民事调解书送至刑庭,刑庭于当日作出刑事判决,鉴于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已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遂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初审编辑:李泽
责任编辑:张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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