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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平法院提醒:网络借贷需谨慎 还款要及时

来源:大众网烟台频道   编辑:   2018-07-28 20:07:00   作者:

  大众网牟平9月11日讯 (通讯员 王白石 衣春霖 记者 栾雨文) 随着移动互联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的越来越便捷,网络借贷软件亦快速兴起,无论是朋友借钱还是陌生人应急周转,只需通过手机软件就可以实现快捷、便利地签订借贷协议,完成借贷。但两屏之间隔万里,你并不能保证屏幕对面的人到底是好是坏,随之而来网络借贷兴起而引发的赖账、违约事件也越来越普遍。日前,牟平区人民法院便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就是运用手机软件借贷宝完成借款,但是借款人借款逾期近2年未还,双方因此产生借贷纠纷闹上法庭。

  据了解,被告李某与朱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出国旅游自身资金周转不开便向朱某借款2万,可朱某当时也因前段时间家里装修手里没有多余的闲钱,便将李某介绍给了自己的朋友王某。因相互之间都是朋友,正好王某的借贷宝软件上有一笔19000元的借款到账,便约定使用借贷宝软件进行借贷,双方当事人也认为在借贷宝上有完整的出借协议及实名认证算“安全”。同时因为是朋友介绍,王某便以“0”利率通过借贷宝软件向李某放款19000元,双方在平台上阅读并签订了《出借协议》后约定于2016年10月8日前还清欠款。可是还款期届满,这借款却迟迟不见到账,前几次联系李某时,李某还能好声好气的答应着一定还一定还,可后来随着时间越拖越久不但电话打不通了连被告李某的人影儿都找不到了。无奈之下王某只好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交的《出借协议》、转账记录等予以证实,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相关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予以确认。原告依照《出借协议》向被告李某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被告李某应当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逾期履行应按照约定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9000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网络借贷是新型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借贷双方的征信资料、借贷资金、合同、转款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使借款人能够快速获得借款,出借人根据借款人身份主动评估风险,获得收益,借贷宝便是此类移动借贷金融软件之一。原告王某在借贷宝P2P网贷平台上注册账号,并经过实名认证。借款时,王某在该平台上发布出借信息后,同样实名注册的李某便可以点击一键借款,然后生成电子协议,经网贷平台确认后,王某支付账户里的相应款项就划入李某的账户内,借款随即完成。可这钱有“好借好还”便有“好借难还”之时,当出现借贷纠纷时,网络借贷平台便仅能提供当初签订的相关合同及材料,并承担一定的催收义务,但并不能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在借贷之时出借人一定要权衡利弊,在出现纠纷时及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初审编辑:李泽
责任编辑:张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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