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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 牟平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大众网烟台频道   编辑:   2018-07-05 10:24:00   作者:

  大众网牟平7月5日讯 (通讯员 王白石 宫兆伟 记者 栾雨文) 彩礼是我国特有的婚嫁风俗,婚姻生活中因彩礼纠纷而对簿公堂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近日,牟平区人民法院便审理了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

  据悉,2017年5月曲某与燕某(女)经人介绍认识,见面后两人情投意合感情迅速升温,于2017年11月登记结婚。可这好景不长,婚后二人还没来得及享受甜蜜,便于2017年11月下旬,双双因煤气中毒各住院1个月。出院后两人虽然仍共同生活,但因住院期间琐事影响,双方感情已经大不如前,并且在随后的生活中经常因各种矛盾发生争吵。2018年3月曲某与燕某分开各自生活,不久之后曲某便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且认为这结婚还没一年,我这彩礼钱也得要回来!

  牟平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从认识到登记结婚约8个月,时间较短,婚姻基础较差,从登记结婚到两人分居约4个月,婚后没有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再结合庭审中双方对共同生活期间情况的陈述,原、被告已难以共同生活,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其家庭因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判决准予原告曲某与被告燕某离婚并驳回原告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本案争议焦点是离婚后婚前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这在现在的婚姻纠纷中是比较常见的。很多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该还回来,其实这是个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是不支持返还彩礼。本案中,尽管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毕竟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其家庭因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

初审编辑:李泽
责任编辑:张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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