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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平法院分析小额诉讼程序的制约因素并提出对策建议

来源:大众网烟台频道   编辑:   2017-12-13 17:01:00   作者:

  大众网牟平12月13日 (通讯员 衣春霖 于秀丽 见习记者 栾雨文) 近日,牟平法院针对该院小额诉讼庭审结的382起案件进行调研,发现其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的案件仅为7件,为此,牟平法院进一步分析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制约因素并提出对策建议。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主客观制约因素

  在客观方面:一是法律规定模糊,收案范围不明。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民诉法仅从案件事实的复杂程度和标的额的大小上做了一个较为笼统的规定,而没有具体规定诉求的基础法律关系类型和标的额度。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标准,该院将标的额5万元以下的案件交由小额诉讼庭受理,其中标的额为1.5万元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可由法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今年以来,扣除四处法庭受理案件及婚姻家庭等特定类型案件,小额诉讼庭受理诉讼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案件为357件,其中标的额为1.5万元以下的案件不足50%。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甄别主要靠法官的主观判断,具体操作标准比较难以把握,法官在适用该程序时无所适从。二是执行力度不大,速裁优势减弱。目前小额诉讼程序简便快捷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审理阶段,如简便起诉、简便送达、简便审理、一审终审等方面,但在执行方面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执行阶段毫无优势可言,使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出现审判得快、执行得慢的情况,致使减轻当事人诉累的目的落空,小额速裁优势无法发挥,无形中也损害了当事人对小额速裁制度的信心,不利于该程序的推广适用。

  主观方面:一是法官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积极性不高。小额诉讼程序除了规定较短的审限、紧凑的流程节点外,在诉讼程序的其他方面并没有明显简化,法官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往往在开庭前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若同意,一般会先行调解,而不愿花费时间和精力对当事人释明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另外,在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有可能会出现案情错综复杂、原被告矛盾激化等情况,导致程序转换,变相地增加了诉讼程序,延长了审理期限,这都导致法官对适用程序的积极性不高。今年以来,该院小额诉讼庭案件调解率为68.06 %,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仅为1.83%。二是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信任度不高。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认识不到位,认为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如果裁判结果对己不利的话,其诉权和救济途径受到限制,难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存在抵触心理,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是制定实施细则,统一适用标准。建议上级法院制定小额诉讼案件实施细则,明确案件纠纷类型,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限定在单一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如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合同类纠纷,将矛盾复杂的生命权、健康权、相邻关系、建设工程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劳动争议等类型案件排除在外;同时,针对不同诉讼标的额采取不同应对措施,对诉讼标的1.5万元以下的案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争取达到80%以上,对诉讼标的超过1.5万元的,在积极争取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并引导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积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是加强联动协作,提高适用效率。通过立案、审判、审监、执行、多部门的衔接协作,确保小额诉讼程序顺利开展。首先由立案庭对小额诉讼案件进行严格把关分配;其次由专门的小额诉讼庭的法官积极引导当事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化诉讼环节,一审终审;再次,畅通救济途径,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提出异议的,由审监庭具体负责审查立案,进入再审程序;最后,对于进入执行程序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应当优先执行,确保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及时兑现,凸显该程序的特有优势。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适用主动性。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在诉讼服务中心显著位置制作宣传栏、摆放小额诉讼程序指南、立案人员当面解释等方式,使当事人深刻理解小额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及时性、经济性和有效性,争取当事的认同;同时,通过培训加深法官对小额诉讼程序重大意义的认识,消除法官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抵触情绪,并进一步加强立审衔接工作,对于在审理中发现的需公告送达、鉴定评估的案件,由小额诉讼庭及时退至立案庭重新分配,确保小额诉讼程序的顺利适用,切实降低司法运行成本,满足司法大众化需求。

初审编辑:李泽
责任编辑:张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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