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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平法院以案说法解除劳动合同还需出具证明

来源:大众网烟台频道   编辑:   2017-11-20 11:31:00   作者:

    大众网烟台11月20日讯 (通讯员 宋继宝 王白石 记者 李广圣) 近日,牟平法院审理一起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要求支付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未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而索要赔偿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近期,牟平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要求支付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未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而索要赔偿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2011年6月,丛某在某有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2016年5月20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随后该公司向丛某支付了生活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各项数额共计13834.20元,但没有为丛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也未为丛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2017年3月,丛某向莱山区某公司求职,并被该公司录取,但因丛某始终无法提供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且无法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造成丛某无法被录用。丛某为此倍感无奈,表示曾数次向原公司要求为自己开具离职证明,但均遭到了无视和拒绝。为此,丛某诉至法院,要求该有限公司支付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起诉之日期间的经济损失17038元。

    日前,牟平法院已审结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种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隧判决被告为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按法律规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未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会导致劳动者在进行下一次就业时出现障碍,会造成劳动者无法就业,无法获得收益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应该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依法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关系转移手续,无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其他纠纷,用人单位均应该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双方权利义务的两清,只有完全的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才是双方关系的终结。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仅仅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材料,进行配合办理手续,切莫大意忘记,或者为了省事、赌气,拒绝办理,而招致经济赔偿,得不偿失。

初审编辑:李泽
责任编辑:张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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