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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离婚后未成年人抚养权牟平法院有话说

来源:大众网烟台频道   编辑:   2017-11-20 11:11:00   作者:

    大众网烟台11月20日讯 (通讯员 王迪 记者 李广圣) 亲情是需要培养的,母爱是不可或缺的,你虽为小妞妞的母亲,但这么多年你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也未经常性地探望,你相对于小妞妞来说只是称谓为“妈妈”,你并未尽到一个母亲应尽义务,希望你能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在以后的生活中能积极与小妞妞保持联系,以便培养母女感情,妥善处理与孩子爷爷奶奶的关系,共同为孩子营造融洽、和睦的氛围,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法官寄语

    这段话发生在近日牟平法院审理的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中,法官对原告的一些劝告。

    事情还要从十年前说起,2006年小方经媒人介绍与小杜举行了婚礼,第二年便有了可爱的女儿。这样的小家庭,原本应该是和谐温馨、幸福美满。可惜好景不长,一年后,小方与小杜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而小杜与婆婆之间的矛盾也越发难以调和。最终小方与小杜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小妞妞由父亲小方抚养,小杜需要自2008年6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至女儿小妞妞独立生活时为止。小方和小杜离婚后,虽然小杜一直没有给抚养费,但小方也没在意。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13年2月,小方在一场车祸中意外离世,女儿小妞妞也就一直跟着爷爷奶奶生活。时间如流水,小妞妞在平静的生活中也健康成长着,但奶奶爷爷却逐渐发现小妞妞出现了一些心理问题,每次听到“妈妈”或者“母亲”等字眼的时候,小姑娘就有些异样,性格也变得有些敏感,爷爷奶奶非常担心孩子的身心健康。毕竟老人已经快七十岁了,终究会“走”在孩子的前面。就去联系小妞妞的母亲小杜,希望小杜能多抽出时间去见见女儿,给她一些关怀,可是小杜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两个老人多次请求无果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小杜每月支付抚养费,这样小杜每月给抚养费的时间就可以去看看小孙女了。最终,法院对两老的起诉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小杜自2017年2月起每月20日前向小妞妞支付当月抚养费700余元,至小妞妞独立生活时止。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17年4月10日,小杜又将两位老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取得女儿小妞妞的抚养权。两位老人称小孙女并不同意随小杜生活,并且小杜从孩子出生八个月后就只看望过一次孩子,并且没有支付过任何抚养费用。两老人不相信孙女又小杜抚养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俩位老人不同意小杜的要求。法院法官在了解了案件的前后全部过程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判决驳回小杜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年人的监护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监护权是一种身份权,基于亲权而产生,抚养权是一种人身权利,基于血亲而产生。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但父母离婚后,孩子应由父或母一方抚养,故小杜虽为监护人,但其不当然取得直接抚养孩子的权利。亲情的培养需要付出时间与感情。牟平法院本着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现在孩子与爷爷奶奶之间共同生活了近十年,相互之间形成了稳定的感情,而孩子与母亲在这十年里没有很好的沟通与交流,双方之间的是陌生的,在这个情况下变更抚养关系不利于维护小妞妞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这将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影响,不利于孩子的正常生活及成长,因此驳回了小杜的诉讼请求。

初审编辑:李泽
责任编辑:张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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