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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伤人,责任谁来担?牟平法院有话说

来源:大众网烟台频道   编辑:   2017-11-20 10:50:00   作者:

    大众网烟台11月20日讯 (通讯员 王迪 记者 李广圣) 走着走着却突遭“飞来横祸”!这责任该谁来承担?近日,牟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赔偿案件。

    今年5月18日下午,家住牟平区某花苑小区的小黄因休班在家无事,便打算出门去超市买些菜,晚上犒劳犒劳自己。可刚出小区楼门口,肩膀被空中“飞来”的一个重物狠狠的砸了一下,接着感觉肩膀就没了知觉,鲜血直流,低头一看,地上躺着一个碎掉的花盆,随后小黄立即赶往医院医治。事后,小黄说:“我脑子当时都懵了,太吓人了,幸好我当时要是靠右走的,我要是靠左一点可能人就没了!”经医院治疗,小黄为锁骨骨折。出院1个月过去了,他始终没有找到“元凶”,住院花费的10000多元医药费至今没有着落。无奈,小黄将整单元业主都起诉了。

    牟平法院审理认为,多位业主对小黄受伤没有异议,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业主作为楼房的主人,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且业主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情况下,应当对小黄的损失予以补偿。

    法官说法:

    如今,随着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事件也频发。从高空坠下的物体也五花八门,小到纸巾、果核,大到晾衣架、花盆,更让人触目惊心的还有剪刀、锤头等。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简而言之,如果无法查证侵权人,相关单元的居民将共同担责,即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因此,法官也呼吁广大业主朋友应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切勿因自己的疏忽大意,对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

初审编辑:李泽
责任编辑:张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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