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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平法院提醒:酒后行事火气高 妨害公务终害己

来源:大众网烟台频道   编辑:   2017-11-20 10:37:00   作者:

    大众网烟台11月20日讯 (记者 李广圣 通讯员 王迪) 酒后冲动惹是生非,阻挠民警执法伤人害己,烟台市牟平区一男子最终为自己酒后的荒唐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近日,牟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男子酒后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案件,被告人小孙依法以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事情是这样的,小孙平时是个平易近人的人,人品在单位也是有口皆碑,只是“酒品”不是很好。2017年6月8日,单位员工组织聚餐,小孙高高兴兴地参加了,在聚餐氛围的带动和同事不停地劝说下,本就不胜酒力的他就多喝了几杯。聚餐过后,在回家路过牟平区某村的防火检查站时,酒气上头的小孙发起了“酒疯”觉得防火检查站碍眼、挡路、怎么看怎么不顺眼,捡起石头就往上砸。检查站里的人一看检查站被砸了,立即报了警。随后民警方某带着辅警小葛迅速赶到了现场,并依法对小孙进行传唤。可这时的小孙,哪管“您”是谁!在和民警交涉过程中推拉硬拽一番后,直接朝着民警方某的肚子就是一口。经鉴定,方某右下腹部为轻微伤。

    牟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孙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轻微伤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小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小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近年来,牟平法院在审理妨害公务罪的过程中发现妨害公务行为的发生,大部分是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醉酒不清醒的状态下发生,以至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没有意识到,只能事后追悔莫及。妨害公务罪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发生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过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国家机关,依据公权力授权,执行职务,旨在保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社会秩序有序平衡。切勿因妨害公务,而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最后追悔莫及。

初审编辑:李泽
责任编辑:张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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