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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张相萍 通讯员 汪志龙 烟台报道
近期,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问题如下:动火安全作业票(编号DH-01)节假日未进行升级管理、风险辨识不全,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未有效执行;企业二楼仓库超品种储存危化品。
该公司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2]1号)第201条第1裁量档次和第244条第第1裁量档次。针对以上问题,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依法立案调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罚款。
普法时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前应当制定检维修作业方案,经风险评估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分析、隔绝置换、安全措施、技术交底等应当作出书面记录。聘请外来人员作业的,应当查验作业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资质、资格,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作业全程实施安全监督。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对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应当执行风险辨识、票证审批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安全管理,控制作业现场人数,不得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相互禁忌的作业。
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对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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