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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烟台12月12日讯 (通讯员 王琨 记者 张相萍) 近日,烟台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孙某某、马某某贩卖毒品案被判刑,高新区人民法院以孙某某、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孙某某自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多次向吸毒人员邹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晶体。检察官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发现孙某某上家是马某某,其可能涉嫌毒品犯罪,遂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对马某某立案侦查。马某某到案后却仍心存侥幸,拒不认罪。面对这一情况,检察官认真梳理了该案的事实与证据,并通过重新整合证据链条,对该案证据短板进行了补充侦查。2019年10月,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公诉人出示了大量证据以证明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同时其形成的证据链条也足以排除其他的合理怀疑。面对公诉人的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终于一改之前的侥幸心态,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伏法。
近年来,烟台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始终保持对毒品违法犯罪严打高压态势,严厉查办和预防毒品犯罪,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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