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众网12月22日讯 记者从烟台市安监局获悉,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点开始审批,全市零售点的总量比去年有所减少。芝罘、莱山、开发区内销售时间为:2008年1月22日(农历腊月十五)至2月21日(农历正月十五),其他县市区销售期由当地安监部门自行确定。
据悉,审批须持工商部门核发的具有经营日用土产杂品项目的营业执照或预核准书;经营零售的主要负责人、售货员,必须是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的人员;零售场所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专柜应相对独立,与其他柜台的距离不小于2米,周边10米范围内,无明火设施,10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200米范围内没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禁止设立零售点;城市主干道两侧、广场及商业街等人员密集地带不得布设零售点;去年有违反销售管理规定的零售点不予审批。
销售期结束后10天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负责将购货的零售点的剩余商品收回,统一保管。 建平 广冉 松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