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国,有460多万人在公共服务领域工作,维持着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其中大部分是按私法聘用的雇员,另外一部分是国家按照《公务员法》招录的人员,即国家公务员,大约有160多万人。他们主要在联邦或者州市镇政府、警察、税务等部门以及公立学校、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系统工作。德国是联邦制国家,除了有联邦的《公务员法》外,各个州也有《公务员法》,但其内容无根本差别。
在德国,最初所有涉及国家主权和公共事务管理的任务都应由国家公务员来完成,但目前已非如此。随着国家行政制度的改革和人们认识上的变化,越来越多过去必须由国家来完成的任务已经由社会和私营部门来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德国在招录公务员时比较谨慎,如果不是必须,一般通过私法招聘人员来完成相应的工作。尤其是在德国东部地区,近来使用公务员越来越少。
德国招聘公务员不采取统一考试和统一招录的方式,而是按岗位的需要随时进行招录工作。空缺的岗位必须提前公之于众,说明用人单位,招聘什么职位和级别的公务员。但特殊岗位的公务员,以及司局长以上的公务员不实行公开招录。用人单位对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筛选,筛选过程和方式由用人单位自主进行。由于公务员不能被解雇,国家要负责其福利和退休养老,所以原则上录用新的公务员必须经财政预算部门同意。
德国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特点是按需要招录公务员。德国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就大多数情况而言,公务员职级分为简单级职类、中级职类、次高级职类和高级职类四个层次。不同的岗位对学历要求不一样,但不是一味要求学历越高越好。简单职类普通中学初中毕业即可;中级职类要求普通中学毕业,或者实科中学高中毕业,再加上职业教育培训;次高级职类要求技术高校毕业,或者高级文理中学毕业;高级职类则要求大学毕业。公务员一般情况下只在自己的范围内晋级,各类之间互不干扰,很少能越级晋升。
德国公务员法还规定,只有年满27周岁的人才能被任命为终身公务员。在被任命为终身公务员之前,都要经过任前培训,一般是在行政管理学院进行。学员进入行政学院基本已经确定将来工作和分配方向,但仍要学习公共事务管理的通用课程,以便将来可以调配使用。他们还要有不等的试用期或见习期:高级职类为3年,通过两次国家考试;次高级职类有3年半的试用期,通过该职级的录用考试;中级职类有2年见习期,通过中级职类的录用考试;简单级职类有6个月或一年的见习期或试用期。
由于德国近来就业形势严峻,使公务员也成为了热门职业。但公务员工作虽然稳定,工资待遇却比不上好的私营企业,尤其是较低职类的公务员。公务员晋升按部就班,个人的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公务员与国家的关系是忠诚的关系,而不像雇员那样是一种契约关系,他们不能罢工,即使在工作之余也不能做不利国家形象的事情,否则将受到纪律处罚。另外,公务员必须听从工作安排,居住地要服从工作的需要,个人不能挑三捡四。这些因素也使很多人不愿选择做公务员。 作者:王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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