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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巡回法庭审理第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烟台大众网8月5日讯 (通讯员 郑跃强 周晓芹 记者 胡昌辉) 7月31日,原告杨某与被告邱某、“孙某因被告开车将骑电动车的原告撞倒并导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一案在莱州市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开庭审理。这是该交通巡回法庭成立以来审理的第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记者从莱州市法院了解到,近日,为方便群众诉讼,实现交通事故行政处理与诉讼调解的有效对接,莱州市法院在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公楼内成立了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今后,莱州市车主发生交通事故可以直接在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巡回法庭进行司法调解。
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由1名法官和1名书记员组成,主要职责有现场立案、财产保全、就地开庭、当庭调解、依法速裁和即时司法确认等6项职能。
交通巡回法庭可以现场立案受理在交警部门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案件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并依当事人的申请现场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防止负有义务一方藏匿、转移财产。同时,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对一些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当事人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的案件,现场开庭并当庭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即时做出裁判。另外,对当事人自行或交警部门等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依当事人的申请,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内容,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一司法确认不收取任何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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