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今天起施行

2013-11-01 16:21:00 来源: 齐鲁晚报 作者:

     三险变五险,少缴漏缴不允许    蒋慧晨

  本报10月31日讯(记者 蒋慧晨) 记者从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获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近公布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是在2007年施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并着重对“五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入职30天内单位须申缴社保”、“用人单位未足额缴费可强制划拨”等多个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使职工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在征收险种上,《规定》将原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扩大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全部五项社会保险。
  《规定》特别明确了“五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意味着今后凡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费时,五项社保必须同时缴纳。“此举将避免用人单位少缴漏缴社保项目的现象。”工作人员说。
  同时,新增了社保申报事项,对单位的申报义务进一步明确细化。强调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办社保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保费,未办理社保登记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保费数额的,社保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条款,《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保经办机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另外,对未按时足额缴费的用人单位可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划拨、扣押、拍卖等措施。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保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社会保险法》处理。 
  《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增加了法律责任的内容:明确了社保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费申报的法律责任,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法律责任,以及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法律责任。人社部同时宣布,2007年施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废止。

初审编辑:张其天

责任编辑:达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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