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众网5月6日讯 (通讯员 李茂春 记者 赖静) 记者近日获悉,为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力度,烟台市对残保金征收方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自2008年5月1日起,凡在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涉外分局、出口加工区分局、芝罘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标准的,由市地税局按月代征残保金。
用人单位年度缴纳残保金数额以市统计局和芝罘区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核算(市属单位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区属单位依据芝罘区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用人单位职工人数依据上年度用人单位上报统计部门的《劳动情况年报表》确定,没有统计上报的,依据地税部门提供的数据。
用人单位若有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对地税部门提供的职工人数有异议,可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福利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劳动情况年报表》(没有统计上报的可携带上年度会计凭证)、在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工资领取单原件及复印件到烟台市行政审批中心残联窗口申请审核,按审核数据征收残保金。
另外,缓、免缴残保金严格按照《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免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烟残联[2002]24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批,对于经年审确认属于多缴残保金的单位,采取下月抵顶的办法冲销,无法抵顶的,下年度一次性返还给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