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众网5月6日讯 (通讯员 李茂春 记者 赖静) 记者近日获悉,征收200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正在进行中,凡2007年12月份以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含临时工)总数1.5%比例的烟台市市直各事业单位,市直、芝罘区各企业单位,中央、省、外地驻芝罘区、莱山区各单位均列入征收范围。
据了解,此次征收的标准为市属各企事业单位按市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24715元)为基数,核定在职职工每人月应缴纳保障金30元;芝罘区各企业单位以芝罘区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20331元)为基数,核定在职职工每人月应缴纳保障金25元。用人单位月应缴纳保障金=(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1.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12。
凡2007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上述单位,需携带上年度报市统计局的《劳动情况年报表》(没有统计年报的携带上年度会计凭证)及在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工资领取单原件和复印件到烟台市行政审批中心(菜市街46号,烟中宾馆附楼)一楼残联窗口进行年审确认;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参加年审;逾期不参加年审,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依据统计、税务部门确认的人数,直接核算并足额征收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事业单位经年审确认后,在年审时一并缴纳,也可以在9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在市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各企事业单位,由地税部门按月征收保障金。本年度前4个月未缴月份应予补缴;对年缴纳保障金不足3000元单位,可在6月10日前一次性缴纳。
另外,符合缓、免缴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备好证明材料报市行政审批中心一楼残联窗口审核。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予办理缓、免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