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速看!烟台市教育局发布校外培训消费“避坑指南”

2023-03-15 17:54:32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王瑜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王瑜 设计 王晓华 通讯员 牟文清 烟台报道

  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烟台市教育局提醒广大家长,这些校外培训的“坑”要避开。

  烟台市教育局建议:

  按照规定,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消费者在选择培训机构时,要查看办学场所内悬挂的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等资质证件。

  烟台市所有具有面向中小学生及3-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学科、艺术、体育、科技培训资质的机构都已经纳入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监管,广大消费者可以通过“校外培训家长端”APP查看有资质机构名单及其相应的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信息,凡不在APP名单内的社会机构均没有开展相应培训的资格。家长可以通过APP分学科或按照距离远近方式查看周边有资质的机构信息。

  烟台市教育局建议:

  按照规定,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消费者在接受教育培训前,消费者应当查看办学场所消防逃生通道是否畅通,消防灭火器材、应急照明器等消防安全器材是否齐备。

  烟台市教育局建议:

  按照规定,机构应如实告知培训目标、课程设置、师资状况、培训地址、学习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等情况,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还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服务的数量、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民事责任等内容,并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

  烟台市上线运营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后,消费者通过“校外培训家长端”APP可以实现线上购课、消课、评价、退费、投诉全流程办理。家长在购买课程的同时,自动签订规范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晰。培训机构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并提前30日通知消费者变更合同。消费者预付费纳入专户监管,按照“一课一消”规则在培训机构授课完成后通过平台向消费者发送确认申请,经消费者确认同意后(超过15个工作日未进行确认的,平台视为确认同意),监管银行根据平台指令及时将该课时对应的学费进行拨付操作。

  烟台市教育局建议:

  按照规定,机构收费项目、标准、收退费办法等信息应在显著位置公示,不允许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且不超过5000元的费用,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或剩余20课时。

  消费者切勿为了省事或被培训机构变相捆绑优惠所迷惑,一次性交给培训机构超过3个月的费用。实行此项收费制度,也是为了广大家长和学生的利益。

  在缴纳费用前,消费者要详细了解培训机构向社会公示的所有收费项目,对超出公示范围、一次性超过3个月、60课时、5000元的收费,需仔细辨别,谨慎操作,不提倡费用缴到机构对公账户以外的其它地方。

  提前缴费有风险,退费大多遇冷脸,考虑缴费别图快,退费多数不愉快。缴费时一定要即时索取与机构名称相一致的机构出具的税务发票,把维护合法权益做到前面,避免后期权益受损。随着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普及,发票出具更加便利,消费者收到发票以后可以随时将其存入微信或支付宝卡包中,随时可以出示作为缴费的凭证,避免丢失的风险。

  烟台市教育局建议:

  按照规定,提供合同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则该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的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消费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消费者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提供的排除或者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以及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

  当消费者通过“校外培训家长端”APP缴费有合理退费请求时,通过平台申请退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第一时间(培训机构超过5个工作日未进行确认的,平台视为确认同意)将预收学费原路返回消费者原有账户,实现线上省心选课、安心购课、宽心缴费、放心退费,有效解决“卷钱跑路”“退费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烟台市教育局建议:

  按照规定,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从业资格,从事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外籍教师要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所有任课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办学场所、网站显著位置以及校外培训家长端APP均有公示,消费者能够看到任课教师的基本信息。

  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不具有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的资格,这种机构签发的证书、证明不能作为教师资格证书使用。

  特别提醒:

  如果培训机构存在不具备资质从事培训服务、以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欺诈消费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擅自降低培训标准、安排不合格的教学人员从事培训活动、不提供相应教学设备和设施、以不正当理由使消费者提前终止或者延迟学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退还消费者有关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最高可以要求按照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

初审编辑:王瑜

责任编辑:李泽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