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今起正式施行

2022-12-01 16:09:02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王艳 汤淼

新闻发布会现场

烟台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郑玉堂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王艳 汤淼 烟台报道

  12月1日上午,烟台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会上,烟台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郑玉堂介绍,新修订的《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增设了有关非煤矿山、高空作业安全保障和安委会、工会监管职责的规定,于今日起正式施行。

  郑玉堂介绍,《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而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21年相继进行了修改,导致出现了烟台市现行条例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况。因此,为尽快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对烟台市现行条例进行修改非常必要。通过修法切实加强烟台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措施,努力解决烟台市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2022年5月份,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的法规草案。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第四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先后进行了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吸纳各方意见和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按程序提请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经审查,决定批准《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于9月22日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条例于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共四十二条,针对烟台市近几年安全生产出现的问题,新增设了有关非煤矿山、高空作业安全保障和安委会、工会监管职责的规定,修改或者删除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

  明确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增加相关条款:“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

  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细化了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三是强调了劳动保护,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提出要求;四是深刻汲取烟台市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增设非煤矿山采掘、动火作业、井下爆破器材管理等方面规定;五是注重城市公共安全,对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提出要求。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措施。一是增加了有关安委会和工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条款;二是进一步完善监管部门责任,规定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三是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确定监督检查计划和方式。

  设定法律责任,惩处违法行为。遵循不抵触原则,修改现行条例已有的三个处罚条款,确保与上位法一致;新设处罚条款,对未按规定将危险作业的相关票证、台账等书面记录建档保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罚款。

  郑玉堂表示,安全生产无小事,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乎社会和谐稳定。下一步,将继续秉持“法治是最好保障”的理念,在地方立法中不断探索前行,以高质量立法推动高质量发展,为烟台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初审编辑:钟建

责任编辑: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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