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疫情防控寻衅滋事 烟台一男子被行政拘留十日

2020-02-07 14:50:00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烟台2月7日讯 (通讯员 芝公宣 记者 于伟杰) 连日来的防疫工作本应提高市民对疫情的防控意识,然而,竟还有人无视严重的疫情,阻碍疫情防控工作。近日,记者从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获悉,芝罘区一男子因不配合疫情防控、寻衅滋事,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500元罚款。

  2月4日23时30分,110和122报警铃声相继响起,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只楚派出所和烟台市交警二大队出警民警都奔向了同一个目的地。

  当晚23时许,一辆轿车停在了芝罘区只楚某村的防疫检查点前,执勤人员小牟上前例行检查,发现车上下来的正是自己村的居民朱某,朱某浑身散发着酒气,嘴上还骂骂咧咧,未等小牟开口,竟先动手将小牟打倒在地。

  只楚派出所和交警二大队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还要继续打人的朱某控制。因朱某涉嫌酒后驾驶和寻衅滋事,先由交警带朱某做血液化验,随后派出所民警对其依法传唤。醒酒后的朱某对自己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朱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芝罘公安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500元罚款,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将由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烟台市公安局通告

  为彻底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蔓延,依法严厉惩处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疫情处置指挥部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2020年1月21日以来,从疫情较重地区来烟人员、本省从省外返烟人员以及与确诊、疑似病例和与疫情较重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的人员,至今尚未报告登记的,应当在2月6日24时前向所在单位、村委和社区报告登记,此后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登记。登记后按社区防控要求,采取居家隔离观察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等措施。凡有发热、乏力、干咳等不适症状的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主动向所在单位、村委和社区报告登记。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拒不按上述要求报告登记或者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治疗等措施,且明知患有或者应当知道自身可能已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故意或者放任传染他人,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辆通行的,按照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依法从严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三、谩骂、侮辱、伤害医务人员,打砸、毁坏医疗设施,或者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挂横幅、堵塞通道及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的,按照扰乱单位秩序、寻衅滋事等依法从严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四、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伪劣口罩等防治、防护产品的,除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涉嫌犯罪的按照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口罩、隔离衣、防护服等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六、恶意编造虚假疫情等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的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按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等依法从严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七、借疫情防控之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哄抢、诈骗公私财物的,按照相应行为依法从严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八、单位、出租房屋业主等相关人员,对涉疫重点人员不报告,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拒不落实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防疫指挥部要求的其他防疫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应行为依法从严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九、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按照相应行为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十、有其他妨害、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相应行为依法从严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特此通告。

  烟台市公安局

  2020年2月5日

 

初审编辑:李泽

责任编辑:张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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