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拒不交子女抚养权 烟台一女子被法院判刑

2019-09-10 15:39:00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烟台9月10日讯 (记者 王丽) 离婚案件中常出现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问题。有时,会出现法院已经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一方,但是另一方拒不交出孩子抚养权的情况。近期,烟台一名女子柳某在离婚判决生效后,因拒不交出子女抚养权,被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5年1月27日,柳某的前夫刘某某向莱阳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7月28日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女儿由父亲刘某某抚养。一审判决后,柳某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1月10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柳某拒绝将女儿抚养权交给刘某某。经莱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多次执行,柳晓梅仍然拒不履行。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对柳某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其仍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7年6月19日,莱阳市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烟台市公安局莱阳分局,烟台市公安局莱阳分局当日立案侦查。柳某被网上追逃后,于2017年10月2日被警方抓获归案。2017年10月13日柳某被刑事拘留期间,其家属代其交出抚养权。 

  之后,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柳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莱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莱阳市人民法院审查后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莱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柳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归案后及当庭能够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孩子抚养权已由其家人代为交出,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莱阳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被告人柳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初审编辑:李泽

责任编辑:张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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