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将实行有史以来最严环保制度 损害环境须赔偿

2018-08-14 08:58:00 来源: YMG 作者:

  《烟台市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方案》正式印发———

  损害生态环境须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义务人有义务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应当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烟台市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7月27日正式印发,烟台将实行有史以来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和惩处生态环境损害行为。根据《实施方案》,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义务人有义务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应当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按照《实施方案》,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生态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或者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方案》明确指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义务人有义务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应当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方案》明确要求,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市政府作为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指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管、水利、农业、林业和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在办理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相关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要认真落实“三项制度”,为做好损害索赔工作奠定基础。

   《方案》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接受公众监督。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做好市政府赔偿权利授权有关工作,并以“三项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强化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相关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监督。

   《方案》强调,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介绍,通过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规范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提高生态环境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市法制办与市环保局密切配合,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与全市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机结合,为推进建设生态城市、美丽烟台提供法治保障。

初审编辑:张其天

责任编辑: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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