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执行难 烟台法院发布9起依法惩处拒执罪典型案例

2018-08-10 14:50:00 来源: 大众网烟台频道 作者:

  大众网烟台8月10日讯 (记者 张相萍) 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应自觉履行,可有人却一心想逃避责任、顽固对抗,千方百计规避执行,甚至刁难法院执行,隐匿、转移财产,这些人往往“不见棺材不掉泪,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就存在侥幸心理!而对于情节严重的规避和抗拒行为,法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打击拒执犯罪,成为了全市法院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重要法律手段之一。8月10日,烟台法院发布9起依法惩处拒执罪典型案例!

  1、庞某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庞某国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情回顾

  2011年8月13日至2012年3月28日期间,山东某汽车有限公司与山西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陆续签订矿用自卸车销售合同,由山西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山东某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矿用车151台,货款共价值人民币8000多万元,后山西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部分货款,余款人民币6120万元未支付。

  2013年3月21日,山东某汽车有限公司向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就山西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拖欠汽车欠款一案申请支付令,蓬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发出(2013)蓬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确认山东某汽车有限公司所主张的货款和违约金共计64074506.5元,山西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

  法院执行

  2013年5月3日,山东某汽车有限公司向蓬莱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支付令,2014年11月7日,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执行。海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2014年12月25日,海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海执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上述支付令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人员立即赶到山西省太原市,寻找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某国,但庞某国拒不配合执行,声称只和蓬莱市人民法院谈,不和海阳市人民法院谈,并把执行人员送达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扔到地上,将执行人员强行推出其办公室 。

  2016年5月4日海阳法院将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执罪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至海阳市公安局,并配合公安人员去太原、大同、宿州、徐州、南京等地继续调查取证,查询被执行人山西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庞某国银行流水情况、国税税收情况、工商登记情况,将证据进一步补充完善。

  海阳市公安局于2016年5月6日对庞某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将被执行人庞某国列入网上协查,不久被执行人庞某国被沈阳公安控制,随即海阳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协同海阳公安人员赶赴沈阳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庞某国主动提出,愿意配合海阳法院工作,将查封的相关车辆追回,履行法律义务。2016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庞某国来海阳法院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到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该案案款200万元,返还工程车40台(已交付申请执行人)。

  针对庞某国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海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7日向海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海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5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庞某国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柳某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柳某梅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回顾

  被告人柳某梅的前夫刘某超于2015年1月27日向莱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莱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判决,准许刘某超与被告人柳某梅离婚,婚生女孩刘某某由刘某超抚养。判决后,被告人柳某梅因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11月1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执行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柳某梅拒不将刘某某交给刘某超抚养,经莱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多次执行,被告人柳某梅仍拒不履行,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对柳某梅司法拘留十五日,被告人柳某梅经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7年10月2日柳某梅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3日柳某梅被刑事拘留期间,其家属代其将刘某某的抚养权交给刘某超。2018年1月9日,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柳某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莱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莱阳市人民法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柳某梅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为维护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和公信力,打击拒执犯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柳某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柳某梅当庭表示服判。

  3、张某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被执行人张某成擅自处分被查封扣押的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回顾

  莱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聂某礼与被告人张某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5年7月18日作出(2005)莱州民二初字第86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聂某礼在被告人张某成处的砖机、设备一宗,查封期间不准转移、变卖、抵押、赠与、出租,并责令被告人张某成对上述财产进行看管。2005年12月8日,莱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5)莱州民二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砖厂承包合同;张某成给付聂某礼自2005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1日的承包费34167元,自2005年12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的承包费另行计付;张某成交付聂某礼前桥砖厂及制砖机一套、6135柴油机一台、6160柴油机一台、打煤渣机一套、供料机一套、引风机一套、495柴油机一台、潜水泵三台。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成未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张某成明知自己败诉,不按判决要求交付设备,私自将部分设备顶账给他人,并致使大部分设备下落不明。

  法院执行

  自2006年初到2017年,经莱州市人民法院多次执行,被告人张某成采取拒收法院邮寄文书、转移财产等手段,拒不执行判决。

  2018年1月,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莱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4日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成当庭表示不上诉。

  4、王某生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被执行人王某生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案情回顾

  申请执行人王某江、王某良、冉某胜与被执行人王某生欠款纠纷一案,经牟平区人民法院(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确定,确认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终止合伙经营关系,并由被执行人王某生承受合伙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所有债权债务,并支付给王某江人民币259 931.61元、王某良人民币236 794.15元、冉某胜人民币215 552.17元。在诉讼过程中,查封了烟台市牟平区某模具厂的数控机床、空压机、发电机、600平刨等物资,并明确告知被执行人王某生对查封的物资查封期间不得转卖、转移。

  法院执行

  该判决生效后,王某生未依法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2014年4月22日,申请人王某江、王某良、冉某胜向牟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于2014年5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生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表等执行法律文书。同年5月22日至6月9日间,牟平区人民法院先后四次对王某生做执行笔录,王某生屡次称法院查封的部分财产被案外人董某声强行拉走抵债。后,被执行人王某生及其妻子均失联,涉案的烟台市牟平区某模具厂的设备均被拉走。法院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王某生在未通知人民法院的情况下将被法院查封的资产非法转移到烟台市牟平区武宁街道办事处南自格庄其租房处,后将部分法院查封物资变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或日常花销,致使本案判决无法执行。

  2018年3月21日,经牟平区人民检察院向牟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王某生私自转移、变卖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被告人王某生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5、范某坤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范某坤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苹果处置,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案情回顾

  2015年下半年,闫某华、柳某光等108户果农将自产的苹果储存在曹某全开办的栖霞市寺口镇某冷库,储存苹果总数量为983861公斤。2015年11月17日,因曹某全与王某康、范某坤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曹某全将闫某华等人储存的苹果未征得闫某华等人同意私自交给王某康、范某坤用于抵顶其所借债务,其中交给范某坤1027箱,价值938626.25元,2015年11月19日,栖霞市人民法院保全查封了该1027箱苹果,指定范某坤保管。2016年3月,范某坤将该1027箱苹果非法处置。

  2018年1月16日,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以范某坤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向栖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栖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坤明知是查封、扣押的苹果而进行非法处置,侵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6、郭某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郭某东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两次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法院依法判处郭文东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两年。

  案情回顾

  申请执行人郭某田与被执行人郭某东相邻关系纠纷案,经栖霞市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判决郭某东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郭某田的院墙及厕所恢复原状,向郭某田支付违约金2万元。郭某东不服,提起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终审判决,判决于2014年6月13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执行

  判决生效后郭某东未自动履行,2014年8月5日,郭某田申请栖霞法院强制执行,栖霞法院立案后,向郭某东发出执行通知和执行传票,但郭某东未在限定期限内自动履行。后栖霞法院对其司法拘留两次,但郭某东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2017年9月,郭某田以郭某东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栖霞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郭某东的刑事责任。2017年10月23日,经栖霞法院决定,郭某东被栖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在法院审理期间,郭某东与郭某田达成和解协议,赔偿郭某田违约金2万元及院墙、厕所恢复修建费用1万元,郭某田表示谅解,同意法院从轻处理。栖霞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东在判决执行期间,多次推诿拖延执行,经法院两次拘留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严重损害了法院生效裁判的法律权威,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郭某东审理期间认罪悔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取得自诉人谅解,依法判处被告郭某东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两年。

  7、宋某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宋某清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情回顾

  宋某清与林某玲存在合同纠纷,招远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4)招城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宋某清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林某玲本息4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共计1220元。民事判决书送达后,宋某清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

  法院执行

  该判决书生效后,宋某清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林某玲于2015年11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招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招执字第178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宋某清向林某玲支付欠款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支出费用等。2016年10月1日,招远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向宋某清送达了上述执行通知书。宋某清于当日书写保证书,承诺将其所有的鲁F**448号轿车于2016年10月8日送到招远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供执行。后宋某清将该车开走,拒不配合法院执行。

  上述事实,宋某清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招远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前科查询、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4)招城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生效证明、申请人林某玲的身份证复印件、强制执行申请书、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表、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5)招执字第1784号执行通知书、宋某清书写的保证书、移送侦查函及宋某清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宋某清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清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判决被告人宋某清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8、姜某和孔某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姜某和孔某双借钱不还,更名改姓、转移名下财产妄图“赖”掉欠款,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案情回顾

  2002年,姜某和其妻孔某双向烟台某银行借款40余万元用于购买车辆,并由某保险公司承担连带保证保险责任。事后,姜某和孔某双未能如期还款,银行便将二人诉至芝罘区法院。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姜某和孔某双归还相应本金及利息。

  法院执行

  判决生效后,姜某和孔某双仍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由于承担连带保证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便向银行垫付全部案款,并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追偿为被执行人姜某和孔某双支付的垫付款和逾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

  2005年12月,芝罘区人民法院立案后,由于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姜某及孔某双下落,其名下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官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0年间,申请执行人和法院一直在寻找二人下落,查找其财产情况,但始终没有眉目。2016年1月,申请执行人向芝罘区法院递交三份韩国公证文书,证明二人在国外拥有房产及车辆,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对两被执行人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

  经查,姜某和孔某双在2006至2016年间,多次更改姓名,并请托某区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办理虚假户籍和身份证明。除了上述贷款纠纷外,2002年至2005年间,姜某和孔某双在烟台市牟平区、芝罘区等地与某农村信用社等有多起借贷纠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芝罘区人民法院及牟平区人民法院曾共计作出11份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姜某和孔某双向债权人给付共计700余万元。

  上述判决生效后,姜某和孔某双依然不为所动,仍以没钱为由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为逃避以上系列判决的执行,2006年至2016年间,姜某单独或伙同孔某双将房产35套、汽车6辆、车库3个、车位2个、现金661万余元隐匿,并无偿转让房产2套,致使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财产总价值合计人民币400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更改姓名之后,长期共同在外躲避债务,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隐匿的财产达数千万之多,其情节特别严重,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姜某、孔某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9、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自诉人姜某浩于2018年3月13日向莱阳法院提起诉讼。莱阳法院受理后,被告人于某某自动履行赔偿义务、自行和解。

  案情回顾

  2010年1月3日,李某骑摩托车载着妻子姜某浩正常行驶,被于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撞倒,姜某浩倒地后,又被刘某某驾驶的小轿车二次碾压,经莱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姜某浩和李某不负责任。经鉴定,姜某浩损伤构成一级伤残,2010年12月,姜某浩将于某某和刘某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7万余元。法院重审后依法判令两被告按责任划分共赔偿原告79万余元,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法院执行

  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莱阳法院于2013年3月对被执行人刘某某拘留,拘留后,刘某某有悔过表现,交款1.5万元,并于当日,与原告达成协议,刘某某每年支付给原告2万元,直至支付完毕。但主要责任人于某某一直未履行判决,并且还将肇事重型自卸货车出售,售得车款10万元,原告申请立案执行后莱阳法院多次到于某某处让其履行判决,于某某一直拒绝履行判决,并将名下的房屋和其它财产进行了转移、变卖和隐匿,2014年1月9日,莱阳法院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于某某司法拘留15日,实施拘留后,于某某仍未有积极表现,一直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此时,因病致残的姜某浩一家生活陷入了绝境,一方面拿不到应有的赔偿款,另一方面住院治疗康复每天都需要大笔花费,其丈夫又因为需要全天候对其进行护理而丧失了生活来源,这对于原本就不富裕的农村家庭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在这期间,执行法官做了大量工作,不仅对于某某名下的房产、银行账户等进行了查封,穷尽一切手段进行财产查控,而且通过司法救助,向申请执行人提供司法援助,解决其燃眉之急。

  2016年7月,莱阳法院以于某某构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罪向公安机关提出立案侦查,2017年10月,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未予受理。2018年5月,最高法院打击拒执刑事自诉解释实施后,莱阳法院马上向申请人姜某浩做出释明,引导其走自诉程序。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刑事法官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刑事法律讲解,被执行人全家压力很大,为了减轻刑事责任,被执行人的父亲自愿帮助其履行相关义务,随后,自诉人姜某浩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提出撤回自诉申请。

初审编辑:李泽

责任编辑:张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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