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烟台法院发布三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2018-08-10 14:45:00 来源: 大众网烟台频道 作者:

  大众网烟台8月10日讯 (记者 张相萍) 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可以顺利按程序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钱。在法院,也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无法执行到位不仅当事人不能感受到公平正义,难免还误会这是法院“执行不力”法官也倍感无奈,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都会导致“执行不能”。8月10日,烟台法院发布了三起“执行不能”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执行人刘某某执行不能案

  被执行人刘某某驾驶无保险车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车辆无保险,被执行人又有严重的疾病,无经济来源,无赔偿能力,导致本案执行不能。

  案情回顾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海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5)海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杨某某医疗费239357.12元及承担本案的案件费、保全费。

  法院执行

  本案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未履行义务,也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现在系植物人状态。被执行人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病,行动不便,需要吸氧才能够维持生命,一直住院治疗,同时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家人照顾。被执行人家庭无经济来源,生活没有保障极其困难,无履行能力。

  本案系典型农村农民驾驶无保险车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此类案件的执行不能原因大多为标的额大,无保险公司赔偿,而本案的被执行人又有严重的疾病,无经济来源,无赔偿能力,导致本案执行不能。

  案例二

  被执行人王某某执行不能案

  被执行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执行人年纪大,身体有病,不能工作且没有收入,无执行能力,导致本案执行不能。

  案情回顾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赵某某、彭某某、张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审理后确认被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前付给原告张某某、赵某某、彭某某、张某甲人民币142000元。

  法院执行

  后被告未履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申报财产表、传票。2016年12月19日被执行人到庭笔录中讲2013年已经离婚净身出户,身体有病,不能工作且没有收入。2017年4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令措施。

  2017年8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位于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唐家夼村58号房产。2018年2月12日将申请执行人申请司法救助的1万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空间,但本案中被执行人年纪大,身体有病,不能工作且没有收入,无执行能力,是执行不能的典型案例。

  案例三

  被执行人耿某某、赵某某执行不能案

  被执行人耿某某、赵某某借款纠纷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导致本案执行不能。

  案情回顾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耿某某、赵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原告赵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

  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蓬莱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以及车辆登记信息;1月18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上述财产均无登记信息;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经蓬莱法院核实并不存在。二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6月4日蓬莱法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6月13日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7月1日对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制作谈话笔录,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耿某某的下落,也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认可蓬莱法院执行过程及执行结果,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情形下,导致执行不能。

  法院提醒

  执行案件立案后,法院将依法采取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查找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发布悬赏公告等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法院还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能否实现,不仅取决于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力度,还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可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到财产,或虽有财产,但已被抵押且无剩余价值,对于普通债权人也相当于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对第二类即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到位的案件,属“执行不能”案件。对“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将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将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每六个月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如果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初审编辑:李泽

责任编辑:张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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