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装合同猫腻多 签完合同装修公司“坐地起价”

2017-03-13 17:23:00 来源: 大众网烟台频道 作者:

  大众网烟台3月13日讯 (通讯员 林吉杰 记者 苑菲菲) 签订合同前说得好好的,合同签订后装修公司却“坐地起价”,不停地追加价款,让王先生很苦恼。日前,烟台消协公布2016年消费者投诉十大案例,装修合同猫腻包含其中。经调解,装修公司同意与王先生解除装修合同,并返还余款。

  市民王先生在烟台市区购买了一套新房, 2016年3月,王先生开始考察装修公司,看到某装饰公司的打包装修宣传促销活动力度很大,性价比很高,遂与该公司签订了价值10.6万元的家装合同,前期支付58340元。合同签订后王先生以为把工程全部包给装修公司自己可以省心了,可是没想到开始施工不久,经营者就以这项“合同没有约定”,那项“超出部分要单独计算”为由频繁地要求其追加价款,王先生找装修公司理论,装修公司以合同就是这么约定的拒绝。无奈,王先生便投诉到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协会接到王先生的投诉后,经调查发现,装修公司工作人员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有夸大宣传的嫌疑,以低预算吸引客户,对于额外收费的项目利用消费者不太明白装修知识的情况,没有同消费者解释清楚,致使合同的签订违背了消费者的真实意思。经调解,装修公司同意与王先生解除装修合同,并返还余款50500元。(扣除实际发生的784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1、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宣传,避免冲动消费,根据自己情况选择装修方式;2、要选择有资质、信誉度高的正规装饰公司,要多比较几家,做到心中有数;3、签订书面合同要详细、具体,有不完善之处应加以补充,做到准确理解,遇到不明确和未做规定的,应双方协商做出补充协议写在合同中;4、索要并保存好有关证据。

初审编辑:李泽

责任编辑:张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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