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罘警方通报“非吸”案情 提醒市民理性投资

2016-01-16 09:10:00 来源: 大众网烟台频道 作者:

  大众网烟台1月16日讯 (通讯员 芝公宣 记者 王瑜) “对于‘非吸’案件,芝罘公安分局在区政府的支持下,对每一起案件都聘请了专职会计师进行司法审计,所有经费全部为财政拨款,不会动用一分涉案资产”。近日,在全区公检法机关关于“非吸”案件案情联合通报会上,芝罘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向投资群众代表再次做了重申。

  针对投资者关心的非吸涉案资产处置的问题,相关负责人也做了情况通报。2016年,在芝罘区委、区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区委政法委、公检法、金融办等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对法院已审结案件的涉案资产处置意见。下一步,将在区委区政府统一协调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参与下,对易贬值及保管成本较高的涉案资产抓紧评估、拍卖,使投资群众及早拿回受骗财产。

  据了解,芝罘公安分局自2013年底打击“小军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工作以来,加大对全区社会经济形势研判,认真开展摸排,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整顿,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公司和个人进行了严厉打击,从维护投资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积极追缴涉案赃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先后破获了“小军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华阳友邦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多起案件,目前“华阳友邦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烟台龙宇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烟台天恒正源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烟台欣峰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烟台兆海水产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15起案件已被法院依法判决,烟台银保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11起案件已被移诉检察院。

  由于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资产类型多,权属不明确抵押、质押、典当、借款多种形式并存,民刑交叉,资金往来繁杂,财务管理混乱,资金流向不明,这些对公安机关追缴资产带来极大困难。为了做到打击犯罪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每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群众的检验,芝罘公安分局要求民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保投资群众的每一笔资产都要有来有出,有帐可查,尽最大努力减少受骗群众所遭受的损失。希望各位投资人理性看待事态,不要道听途说,甚至作出过激行为。对于所担心疑虑的资产处置等问题,政府牵头的资产处置小组会对公安机关查封追缴的涉案权属不清的资产进行确权,全部公开、公正、透明地依法进行资产处置。

  近年来,社会经济进入新常态,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凸显,因受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引发的信访形势异常严峻,部分投资群众已将信访作为反映问题解决问题的主要渠道。导致大量的非正常上访行为发生,个别信访人为达到个人目地,或受人蛊惑利用,或组织串联,通过非法聚集以堵路、堵门、示威等形式想给有关部门施压,人数少则数十人,多则数百人,结果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政府职能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据统计,2016年至今,芝罘公安分局共参与处置这类群体非访案件12起,其中依法处理3起17人,共7人被行政拘留,1人被警告,9人被训诫。在此,公安机关也正告那些违法犯罪分子,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胆敢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尤其对那些造谣生事、蛊惑群众、煽动非正常上访的不法分子,公安机关将予以严厉打击。。

  “就不能把他提前放出来,让他出来继续发展产业,好挣钱给我们返本还息”这是一名“武明钢非吸案”的投资者代表在案情通报会上提出的要求。芝罘分局相关负责人当场阐明了公安机关的立场,“部分群众也曾提出了这样的要求,有的还到政府部门非正常上访或写联名信要求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释放,我在这里明确答复,这些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经提请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目前芝罘人民法院也依法做出了一审判决。即使将来刑满释放后嫌疑人也不可能再重操旧业,大家要明白这一点。

  据了解,有部分投资者急于挽回蒙受的损失,竟提出与国家法律相悖的要求,有的以与涉案的“非吸”公司是民间借贷关系来混淆视听,从原先报案的受害者变成了挑唆非访的领头者,这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据相关法律人士介绍,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目前,我国对“非吸”案件也是有一定立案标准要求的:个人非吸数额20万以上或者30户以上;单位数额100万以上或者150户以上;个人给存款人造成损失金额10万以上,单位给存款人造成损失金额50万以上。

  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者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一、行为目的不同。民间借贷行为的指向性比较明确,往往用于生产、生活、有救急的成分,借款方一般都有还款能力,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前期按约定支付利息,然后逾期支付利息,最后到不能支付利息,支付的利息都是拆东墙补西墙,资金使用去向不明确,在还款能力上明知不能为而为之,带有一定的欺骗性。二、行为的对象不同。民间借贷的对象有特定的范围,如亲戚朋友、同事同学,一般依托借贷双方一定的人际和社会关系形成的借贷关系;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针对的是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就是通过宣传、介绍、许以高额汇报等手段诱使公众基于货币增值的愿望出让资金,扰乱的是国家的金融秩序、违反了金融监管制度。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尽管也表现出一般民间借贷的特征,但因为其借贷行为具有广泛的宣传性和范围不特定的公众性,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构成了犯罪。认定是民间借贷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能只看其中一点,要全面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客观表现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综合判断。

  非法集资案有十大特点

  芝罘区近年侦办的起非法集资案,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涉案金额巨大;二是涉及群众众多;三是案情比较复杂。具体来说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签订协议,高息吸存。案件多以与群众签订协议、以借款方式,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向不特定群众揽存,月息最低5%,最高达12%。

  涉案人员众多,涉案资金巨大。涉案群众几万人,涉案金额达到数十亿余元。

  犯罪嫌疑人呈现出家族式、关联式特点。经对每个案件犯罪嫌疑人分析,有的嫌疑人是夫妻关系,有的是母子关系、兄妹关系,有的是多年同事、朋友关系,并且不同公司之间也有资金往来或转移。

  投资人多为中老年群众,个人投资数额大。据统计,投资人90%为中老年人,女性占85%。投资少则三万五万、十万二十万,多则百万、数百万。并且呈家族式、亲朋式连锁投入。

  夸大宣传,犯罪蒙蔽性强。均以投资公司或企业发展为名,都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以终端发展前景广阔,如承包飞机航线、进口成品油料、开发房地产、连锁经营餐饮业等向广大群众宣传,并向投资人作出种种承诺,蒙蔽性极强。

  吸资速度快,资产转移快。非吸案件时间多则不足两年,小则三、四个月,即吸资总额达到近亿或数亿元之多。并且各公司或个人吸资后均迅速转移资金,不留空隙。

  资金用于消费和挥霍。据调查,犯罪嫌疑人吸资后,除转移资金外,又用资金购买土地、房产、股票、高档轿车(宾利、奔驰、宝马、捷豹、陆虎)、高档奢侈品(高档手表、名包、金银珠宝首饰等)。

  查证非常困难。最大的困难在于资金转移渠道和详细转移方式。据调查,犯罪嫌疑人除了现金交易以外,多以银行转账或网银转账,涉及众多银行,经调查涉及银行账号近万个,给查证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资产追缴难度大、权属不明,很多投资用于付息,虽有法律规定依法追缴,但缺乏强制性规定。

  社会危害性大。从公安机关办理的这一系列非吸案件看,上万名群众上当被骗,被骗资金高达数十亿元。群众投资款占了家庭积蓄的大部分甚至全部,给群众造成了极大损失,严重破坏了社会稳定、经济稳定和家庭稳定。

  按照法律规定,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咨询)公司、金融服务(咨询)公司都不能吸收公众资金和发售理财产品,参与这些机构的非法理财活动不受法律保护,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警方提醒广大群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要通过正规的投资渠通和理财方式理性投资,合法理财。在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的基础上,增强“买者自负”和“风险自担”意识,投资理财需走正规途径,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要冷静分析,远离非法集资,避免上当受骗。

初审编辑:李泽

责任编辑:张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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