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张其天
责任编辑:李鑫
记者从烟台市住建局获悉,2017年烟台棚改任务敲定,计划实施改造2.77万户,现已落实到14个县市区的89个具体项目,项目征收拆迁、手续办理及政策性贷款等相关工作已经陆续启动。今年棚改将从补偿标准、购置新房契税减免、子女入学转学、社保低保等多方面确保被征收人权益,推广政策性贷款推动棚改模式,确保各县市区棚改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50%以上。
今年计划实施棚改2.77万户,占剩余总量32%
记者从市住建局开发办了解到,去年,我市组织各县市区对现存棚户区总量进行了详细摸底。据初步统计,全市剩余棚户区约8.68万户。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将改造计划逐一分解到今后四年。其中,2017年计划实施改造2.77万户,约占剩余总量的32%。
今年烟台市棚户区改造主要以大规模城中(边)村改造项目为主、以部分旧城改造项目为辅,创新推行三种改造模式。对于城市副中心区域,大力推行商业带动模式,积极引进国内有实力的开发商,规划布局产业地产以及综合体项目;对于城郊区域,大力推行强企参与模式,先后引进了万科、金地等20余家知名开发商参与改造,显著提升了住宅开发品质档次;对于区位地段较好但商业改造价值较低的区域,大力推行政府介入模式,由市、区两级融资平台实施征收安置,腾出净地用于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发展。
征迁户重新购房可享多项税费减免
对于征迁户重新购房居住,去年11月出台的《关于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在购房贷款上,新政要求对棚户区居民优先提供个人住房贷款支持。对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改项目,政策性贷款优先予以支持,安置费用全部纳入贷款支持范围,符合条件的可集中批量放款。对安置方式调整为货币化安置的贷款项目,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信贷管理有关要求的前提下,按特事特办原则,加快办理变更手续,快速放款。
契税方面,棚户区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其他税费方面,棚户区居民取得的货币安置补偿款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棚改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于被征迁人的其他生活保障方面,新政提出,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房屋区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学校应视同片区内生源办理。被征收人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也可凭《购房合同》和《货币化安置证明》在商品住房所在片区,办理户口迁入后按规定办理子女转学、入学等手续。
对购买存量商品房转变为城镇户籍的棚改居民,可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具体政策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棚改居民可凭“房票” 规定期限内购房
新政要求,各县市区要严格控制棚改项目实物安置的优惠政策幅度,原则上实物安置整体优惠幅度要低于货币化安置。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的,征收双方应严格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和安置房评估价格进行资金结算,严格控制安置房优惠结算面积和价格,并合理确定其他优惠政策。
同时,各县市区要逐步减少实物安置房建设,对落实安置房源并已签订协议在外过渡的,应按照协议做好在外过渡各项工作,并加快安置房项目建设,尽快落实安置;尚未实施征迁的项目,应结合各地实际,逐步减少直接建设安置房的比例,优化安置房源调配,在消化现有安置房库存的基础上,积极引导货币化安置。并建立安置房源库,筹集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提供的存量商品住房,及时发布区位、户型、配套设施状况、定向销售优惠价格等房源信息,多形式搭建定向交易服务平台,为棚改居民选购住房提供便利。
新政提出积极探索房票兑付等支付方式,加快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政府向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的棚改居民,发放定向购买商品住房凭证(简称“房票”),棚改居民凭“房票”于一定期限内在平台或市场中自由选择购买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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