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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烟台10月9日讯 (通讯员 孙海耀 记者 张小晗) 明知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必须履行,但林某却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申请人林某某向莱州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近日,莱州法院一审认定林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也是莱州首例自诉拒不执行判决的案例。
林某某与林某本是养父子关系,1995年,为了让养子林某结婚,林某某出资20余万元建成一栋二层房屋。双方约定,林某同妻子住二楼,林某某和老伴住一楼。2013年林某某老伴去世后,林某便将一楼三间房屋全部占用,仅留一间房屋供林某某居住。
2015年1月,林某某一纸诉状将林某告上法庭,诉请林某将一楼腾迁给林某某居住。莱州法院审理后,判令林某将一楼腾出,交与林某某使用。
但判决生效后,林某拒不履行,林某某向莱州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向林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林某限期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林某以二楼需要装修为由拒不腾迁,后莱州法院依法对林某采取强制腾迁、拘留等执行措施,林某仍不履行生效判决,强行侵占房屋。
2016年7月,林某某向莱州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林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刑事责任。
莱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自诉人林某某告诉被告人林某拒不执行判决的事实与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林某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及自诉人的财产权利,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明显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其行为,损害了林某某的合法权益,侵犯了法院裁判的权威,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
人民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所作出的裁判、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强制力,负有履行义务和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
2015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纳入自诉范围。莱州法院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件的判决,不仅有效维护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威慑失信被执行人、破解执行难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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