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检察院招录20名劳务派遣人员 8月5日起报名

2016-08-06 16:34:00 来源: 大众网烟台频道 作者:

  大众网烟台8月6日讯 (通讯员 栾松萍 记者 牟玺陆) 栖霞市顺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拟为栖霞市检察院定向招录20名劳务派遣人员,报名截止到8月12日。

  本次招聘的职位有:司法警察辅助人员12名(其中男性8名,女性4名);书记员8名。要求年龄在18周岁以上,32周岁以下(1984年7月1日至1998年7月 1日期间出生);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其中,报考司法警察辅助人员职位的,对复转军人、公安或司法类院校毕业生学历可放宽到高中或中专,对持有驾照并能熟练驾驶,或者为公安院校毕业生的人员,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考虑;报考书记员职位的,对具有会计、审计、司法资格,或者所学专业为法律、文秘、计算机、播音主持专业的人员,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考虑。

  一、招聘职位

  招聘计划:司法警察辅助人员12名(其中男性8名,女性4名);书记员8名。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检察工作,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大小工作积极主动。无不良嗜好和违法犯罪记录。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2周岁以下(1984年7月1日至1998年7月 1日期间出生);

  4、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男身高需170厘米及以上,体重不低于50千克,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女身高需160厘米以上,体重不低于45千克,不超过标准体重25%。标准体重计算方法:(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6、报考司法警察辅助人员职位的,对复转军人、公安或司法类院校毕业生学历可放宽到高中或中专,对持有驾照并能熟练驾驶,或者为公安院校毕业生的人员,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考虑;报考书记员职位的,对具有会计、审计、司法资格,或者所学专业为法律、文秘、计算机、播音主持专业的人员,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考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受过治安、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的;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曾经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五)道德败坏有不良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

  (六)直系血亲、配偶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死刑、正在服刑或参与邪教组织活动的;

  (七)曾因违反司法警察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其他不适合在人民检察院工作的。

  四、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程序,择优聘用。具体招聘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名初审

  1、报名时间:2016年8月5日至2016年8月12日

  2、报名地点:栖霞市顺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大楼)

  咨询电话: 3011819(检察院) ,5267328 (劳务公司)

  3、资格审查:报名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张一寸彩色照片;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可作为优先考虑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考试

  1、笔试:时事政治、法律、法规基础知识,满分为100分;

  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面试: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1:1.5的比例确定,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可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具体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总成绩的计算:面试结束后,考试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根据考试总成绩,分岗位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范围人员名单。

  五、体检和考察

  劳务派遣人员进入体检考核范围人员确定后,按计划招考人数,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对报考人员进行体检和考察。

  1、体检。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负担。报考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聘用资格。

  2、考察。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全面了解被考核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审。

  对体检、考察不合格、弃权造成的空缺,经研究同意后,可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六、聘用及工作待遇

  经体检和考核政审合格的,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招录人数依次确定拟聘用人员,由顺源劳务派遣公司办理聘用手续。

  (一)新聘用人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聘用的人员正式上岗后,月平均工资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缴纳有关劳动保险费。

  (二)新聘用人员,实行岗前业务培训,成绩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三)每年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连续两年位居末位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四)对严重违反廉洁纪律、检察纪律等纪律规定的人员,予以解聘。

初审编辑:李泽

责任编辑:张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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