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坐朋友车受伤 法院判其朋友负民事责任

2016-02-17 17:30:00 来源: 大众网烟台频道 作者:

   大众网烟台2月17日讯(记者 牟玺陆)如果你乘别人的车出门,却从其车上掉下,那责任谁负?近期,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关民事纠纷案件。女子王某乘坐隋某的车出门,却从车上摔下受伤,法院判处隋某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该案一审由龙口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查,龙口市民王某接到朋友隋某邀约后,乘坐隋某车辆外出,在返程途中,从与其座位相邻的汽车右后门坠落,造成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住院治疗12天,花去医疗费用1.4万余元。

  庭审中,隋某主张王某系自行打开车门跳车受伤,但王某称当时隋某欲拉扯自己,自己往外挣脱,身体快靠近右车门,此时被告为了躲闪对面来车,没把住方向盘,车身发生晃动,导致自己从右车门掉下受伤。

  经调查,事发当日王某曾要求隋某停车自行回家,但隋某未予应允。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均系成年人,原告与被告电话相约自愿乘坐被告车辆,当原告提出下车自行回家的要求时,被告也应予以允许,被告在未尊重原告意愿的情况下强行拉载原告,原告从车上掉下受伤,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4133.07元。

  对于判决结果,隋某表示不服,并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隋某作为王某所乘坐车辆的驾驶员,负有保障其乘车安全的义务。隋某在未尊重王某意愿的情况下强行拉载玩够并导致王某在乘坐该车过程中受到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法官也提醒市民,驾驶员负有保障乘客乘车安全的义务,驾驶途中要注意安全。同时,乘客也要注意乘车规则,避免意外的发生。

初审编辑:张利然

责任编辑:张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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