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食药监局公布2015年食品十大违法案例

2015-12-23 10:53:00 来源: 大众网烟台频道 作者:

  大众网烟台12月23日讯 (记者 姚辉 见习记者 蒋也 通讯员 夏天棋) 今天,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15年烟台食品十大违法案例。

  据了解,2015年,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面履行执法办案主责,严厉惩戒危害食品安全的不法行为,有力保障群众饮食安全,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现从中选取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开警示。

  案例一:烟台某食品经销处未经许可生产鱿鱼串案

  2014年12月15日,有群众举报称高新区某处有加工鱿鱼制品的黑窝点。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涉案地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内8名工人正在加工鱿鱼串,并在该单位冷库内发现原料鱿鱼头1000公斤、成品鱿鱼串400箱,而该单位现场提供不出食品生产许可证。由于情况紧急,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单位涉嫌无证生产鱿鱼串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包材以及涉嫌无证生产的鱿鱼串(成品)进行了查封。

  经立案调查,该单位从2014年6月开始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加工鱿鱼串,产品销往苏州、杭州等地。至案发时共计生产并销售鱿鱼串2650319支,涉案货值金额1779749元,违法所得52269元。目前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生产的成品鱿鱼串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没收违法所得52269元,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烟台某食品企业无证生产速冻肉制品案

  2015年7月24日,根据群众举报,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某食品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内有30名工人正在生产速冻肉串、速冻鱿鱼,在成品库内发现已加工完毕的速冻肉串418箱、速冻鱿鱼623箱。因现场该单位未能提供生产许可证,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单位涉嫌无证生产的418箱速冻肉串、623箱速冻鱿鱼进行了查封。

  经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发现,该单位原本是从事速冻肉制品批发零售的食品流通企业,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但由于嫌批发零售业务利润太低,便从2015年7月开始在没有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加工速冻肉串和速冻鱿鱼,期间共生产速冻肉串498箱、速冻鱿鱼683箱,涉案货值金额共计51090元,违法所得7320元。

  目前,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7320元,并处货值金额51090元5倍罚款2554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樱桃罐头案

  2015年2月22日,网友投诉称其今年春节期间购买了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罐头,吃后肚子不舒服,怀疑其滥用食品添加剂。

  根据群众投诉,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单位成品库内存放糖水有枝红樱桃罐头,其标签的配料中标注焦亚硫酸钠,并在该单位生产车间发现浸泡在焦亚硫酸盐溶液的樱桃。经初步调查,该糖水有枝红樱桃罐头属于染色果蔬罐头。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焦亚硫酸钠不能用于染色果蔬罐头生产。对此,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在生产染色果蔬罐头的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在2014年3月生产了一批糖水有枝红樱桃罐头,共3828瓶(1988g/瓶),销售价格为9元/瓶。涉案货值金额3445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下达处涉案货值金额1.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烟台开发区某乳制品销售处、福山区某食品批发部经营假冒白酒案

  根据群众举报,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15年2月、4月期间查处烟台开发区某乳制品销售处、福山区某食品批发部经营假冒某品牌陈酿白酒案2起,并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于烟台开发区某乳制品销售处查获某品牌的陈酿白酒110箱,于福山区某食品批发部查获53箱。经被假冒的生产厂家鉴定,这些白酒均为假冒产品。

  经立案调查,烟台开发区某乳制品销售处共购进涉案白酒110箱,货值金额13200元,尚未销售。福山区某食品批发部购进涉案白酒85箱,销售32箱,涉案货值金额9320元,违法所得134元。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烟台开发区某乳制品销售处下达没收违法销售的假冒陈酿白酒并处罚款13200元的行政处罚,对福山区某食品批发部下达没收违法销售的假冒陈酿白酒并处罚款479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蓬莱市某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起泡酒案

  2015年3月12日,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函请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核查标示生产商为蓬莱市某葡萄酒有限公司的“方块A黄金起泡酒”的真伪。根据协查请求,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蓬莱市某葡萄酒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方块A黄金起泡酒”是该公司生产,但根据产品标签标注的内容,该产品添加了焦亚硫酸钾。经初步调查,该单位生产的起泡酒属于配制酒中的预调起泡酒,而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焦亚硫酸钾的使用范围不包括配制酒。对此,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在生产配制酒的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钾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为了防止起泡酒腐坏,在生产起泡酒的调配工艺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钾,至案发时,共生产起泡酒50箱(12瓶/箱),涉案货值金额12000元。针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下达处涉案货值金额3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吴某某经营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案

  2014年12月30日,根据群众举报和掌握的线索,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部门对吴某某保健食品经销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吴某某正在经营弃疾牌稳糖安胶囊、雪域旺肾丸等11种保健食品,但提供不出保健食品索证索票资料,也没有查验保健食品合格证明和资质证件。对此,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经营的保健食品予以登记保存并对产品质量开展调查。

  经调查,吴某某经营的弃疾牌稳糖安胶囊、雪域旺肾丸等四种保健食品被检出含有“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等有毒有害物质,而红阳牌盐藻软胶囊被鉴定为假冒产品。由于吴某某经营有毒、有害保健食品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案例七:烟台福山某商行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酱油案

  2015年6月2日,烟台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对烟台大学食堂某小炒摊位使用的威海市某食品酿造厂生产的“犟河泉味极鲜酱油”进行了抽样检验,发现其氨基酸态氮仅为0.053g/100ml,不符合GB18186-2000酿造酱油要求。经调查,执法人员发现问题酱油来源于烟台市福山区某商行,遂立即对该商行进行突击检查,并现场在该商行仓库内发现威海市某食品酿造厂生产的犟河泉、厨留香牌等多个系列多个规格和品种的酱油。为查明发现的酱油是否有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继续流入市场,执法人员果断将仓库里标识为该生产厂家的酱油采取证据登记保存并取样检验。

  经检验,抽取的四份样品氨基酸态氮指标全部不合格,对此,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商行经营问题酱油的行为立案调查,同时扩大检验范围,发现标识威海该企业生产的7个品种9个批次的产品氨基酸态氮指标全部不合格。

  由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酱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库存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酱油,没收违法所得596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为对不合格产品生产源头予以打击,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及时将案件有关线索向威海市局通报。

  案例八:芝罘某商贸有限公司无证生产销售食用油案

  2015年4月,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辖区内一粮油店销售的桶装大豆油标识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举报线索,芝罘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粮油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品种大豆油购自芝罘某商贸有限公司,很有可能是一个无证生产大豆油的企业。为斩断非法食品生产经营链条,从源头上打掉生产非法食品窝点,芝罘区局与公安部门配合联动,根据掌握的线索先后多次对该公司进行排摸。在掌握该公司的活动规律后,执法人员实施突击检查,当场查获大豆油700多公斤。

  经立案调查,该公司在没有取得桶装油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其他企业购进散装大豆油进行分包装,至案发时,共生产40箱涉案货值逾万元,对此,芝罘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针对其违法行为下达没收违法生产大豆油,并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九:招远市某酒家经营不合格羊肉案

  2015年4月23日,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抽检工作计划,依法对招远市某酒家经营的羊肉进行了抽检。经烟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该羊肉含有鸭肉成分,为不合格产品。根据检验结论,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酒家经营不合格羊肉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该酒家从集市的流动摊贩处购进冻羊肉两块,购买时没有查验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除抽检的样品外,其余全部销售,违法所得共计304元。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酒家经营不合格羊肉的行为下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姜某某未经许可从事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案

  2015年3月26日,莱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姜某某无证生产桶装饮用水案。经调查,姜某某在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4年12月20日进行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至案发时,共生产桶装饮用水1980桶,以每桶3元的价格销售了400桶,库存480桶,无偿提供了1100桶,违法所得1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莱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该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成品、生产设备,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初审编辑:胡昌辉

责任编辑:石语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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