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实行首个工作日 法院立案数量较平稳

2015-05-05 14:22:00 来源: 齐鲁晚报 作者:

4日,烟台中院立案庭法官正认真查看当事人的起诉材料。本报记者 柳斌摄

  4日是节后上班首日,也是立案登记制在全国全面实行的第一天。一大早,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就有多位前来立案的市民在此等待。新制度下,老百姓打官司的门槛儿将进一步降低,与旧制度相比,登记制也有一系列变化。

  诉讼材料不齐法院先登记立案后书面告知补全

  芝罘区市民尹女士一早就来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她要替朋友状告当地人民政府、居委会,状告内容为政府征用他们土地时存在问题。尹女士提前准备了起诉状、朋友的房产证、房屋征收时的补偿方案、委托书等材料,她希望法院尽快立案。

  尹女士递交材料后,法院工作人员对其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核对后发现材料不齐全。工作人员说,如果按照之前一直实施的立案审查制,法院工作人员会把材料退回,并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待其准备齐全后予以诉讼立案。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工作人员一律接收诉状先予以登记立案,并以“立”字号打印出一份收取诉讼材料清单和材料补正告知书。据了解,这也是新制度实施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的第一个起诉人递交的行政诉讼材料。

  记者看到,工作人员给尹女士的起诉材料补正告知书上列明了需要补正的材料,包括起诉人未署名、材料递交日期与起诉状(申请书)载明日期不一致等问题。“告知书列得很详细,我回去就尽快准备。”尹女士说。

  法院对诉讼要件不再进行实质审查

  当天上午,市民王先生也向法院递交了材料,欲状告烟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据了解,两者在预售合同上发生纠纷,王先生起诉状书写规范,法院出具收取清单后,经核对梳理,当场登记立案。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赵秀红介绍,在原有立案审查制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这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和证据等,缺一不可。

  赵秀红说,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后,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而是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受诉状,当场登记立案。这在客观上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能够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据了解,新制度实施的第一天,全市法院共当场登记立案311起,与往常相比略有增加。

  解读“立案登记制”

  方便立案并非鼓励打官司

  立案登记制使得立案变得方便,是不是意味着鼓励老百姓打官司呢?赵秀红介绍,客观来看,打官司并不是解决纠纷的最好手段,而是最后手段。实行立案登记制,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也并非鼓励人人都去打官司。法院要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进一步推动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让群众在面对纠纷时有更多的选择。

  立案登记制改革只是解决了案件入门的问题,至于能不能打赢官司,还要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由法院依据事实、法律作出的判决。

  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

  4日上午,市民李先生对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不服,来到烟台中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窗口,要求办理申诉立案。法院工作人员仔细审查材料后,告知他不属于立案登记范畴,应该去再审申请窗口办理申诉手续。随后,导诉人员引导李先生来到再审申请窗口,帮助其办理相关手续。“没想到法院的服务这么人性化,挺好。”李先生说。

  据赵秀红介绍,“立案登记制”的提出及实施,很可能被公众误读为只要向法院提出立案需求,法院就必须受理并登记立案,这种认识不仅是对立案登记制的误读,更是对立案登记制的理解出现了偏差。

  门槛低了,表达诉求要更理性

  山东省政协委员、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月明介绍,新制度下,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法院要无条件登记立案,这大大方便了老百姓的诉求表达,降低了老百姓打官司的门槛,但是老百姓的诉权不能滥用,打官司前要考虑自己是否符合条件,有没有胜诉的把握。如果诉权被滥用,不仅没有让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刀刃”上,给更有需要的人以司法救济,而且会损害司法权威。

  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人民法院一经发现,都将驳回其请求,并给予司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多知道点◎

  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涉及和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初审编辑:孙毅

责任编辑:张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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