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建业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当庭表示不上诉

2015-04-07 10:42:00 来源: 大众网烟台频道综合 作者:

 

  季建业在宣判现场

  

  宣判现场

  

  宣判现场

  大众网烟台4月7日讯 今天上午10时,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宣判被告人季建业受贿一案。被告人季建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季建业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2013年10月,季建业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4年2月被立案侦查,12月被提起公诉;2015年1月此案开庭审理,季建业被控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132万余元。1月16日,该案在烟台中院公开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及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季建业于1999年底至2012年下半年,本人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2万余元。辩护人亦向法庭提供了有关证据。

  4月7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宣判被告人季建业受贿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10月至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季建业利用担任中共江苏省苏州市吴县县委副书记兼太湖度假区工作委员会书记,昆山市人民政府市长,扬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扬州市委书记,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1999年底至2012年9月,季建业本人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分别以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接受他人提供的装修,低价购买别墅、墓地等方式,先后二十一次收受徐东明、张学仁、何建青、周克辛、朱天晓、朱兴良、韦斌等7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2.089318万元。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季建业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季建业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所得赃款赃物部分退缴,认罪悔罪,对其可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季建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一千二百一六万零二百六十元四角、美元二万八千八百元、港币五万三千元、第四套人民币五千八百五十元以及道奇轿车、喻继高画作“瑞雪”图等赃款、赃物,其中,折合人民币一千一百三十二万零八百九十三元一角八分的款物,作为受贿犯罪数额,其余部门作为受贿犯罪孳息,均依法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季建业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谁在行贿: 

  7人行贿“朋友圈”送了1132万, 其中3人行贿占总额9成 

  大众网记者盘点发现,根据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正烟台发布的判决要点,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季建业本人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先后21次非法收受徐东明等7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2万余元。

  在这7人组成的行贿“朋友圈”中,包括商人6名,党员干部1名。其中徐东明、朱天晓、朱兴良3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达1065万余元,约占季建业受贿总额的94.1%。

  其中,2000年4月至2009年11月,被告人季建业本人或者通过其近亲属,先后四次收受苏州市锦联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东明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89.6万余元。

  2000年10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季建业先后九次收受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1.29万余元。

  2007年10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季建业先后二次接受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的家庭装修,价值人民币21.43万余元,通过特定关系人祝梅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兴良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3万元,共计人民币34.43万余元。

  除以上3人外,被告人季建业还非法收受财物张学仁、何建青、周克辛、韦斌等4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6.8万余元。

  为啥行贿: 

  7项犯罪事实中6项涉及项目土地,受贿1081万占总额9成以上 

  大众网记者盘点发现,根据判决要点,法院审理查明的季建业的7项犯罪事实中,有6项涉及项目开发,设备供应,获得土地使用权,拆迁、建设等,因此非法收受的财物折合人民币达1081.8万余元,占受贿总额的95.6%。

  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10月至2009年初,被告人季建业利用职务便利,为苏州市锦联经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东明在工作调动、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锦联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据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季建业为徐东明调任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发展总公司项目合作总经理、承揽昆山宾馆设备供应项目、开发“龙都广场”房地产项目等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789.6万余元。

  1999年3月,被告人季建业利用担任昆山市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吴县市金山石雕艺术有限公司谋取利益。据起诉书,季建业为该公司承揽昆山市城市广场路面铺设工程提供帮助。

  2001年至2009年8月,被告人季建业利用担任扬州市市长、扬州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德豪(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谋取利益。根据起诉书,季建业为该公司“瘦西湖新天地”房地产项目在获取土地使用权、推进拆迁进度、增加容积率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美元和购物卡折合人民币约4.48万余元。

  2002年底至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季建业利用担任扬州市市长、扬州市委书记、南京市市长职务便利,为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谋取利益。据起诉书,季建业为该公司参与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241.29万余元

  2003年底至2004年3月,被告人季建业利用担任扬州市市长的职务便利,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谋取利益。据起诉书,季建业为该公司承揽扬州迎宾馆1号楼改造工程项目、违规施工、催要工程款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34.43万余元。

  2006年3月,被告人季建业利用担任扬州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帮助南京三邦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空调项目,非法收受人民币7万元。

  另外,1995年2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季建业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张学仁的请托,为其谋取利益。据起诉书,季建业为张的妻子和朋友工作调动提供帮助。通过张学仁,季建业以低于市场价格50.2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块墓地。

  收了些啥: 

  调任南京市长收20万礼金,收车收别墅收墓地全家沾光 

  大众网记者盘点发现,根据审判要点,被告人季建业收受贿赂的形式五花八门,包括现金、购物卡、房屋装修、空调、股票收益、汽车、书画、低于市场价的别墅甚至墓穴用地等。

  在1132万余元的受贿款物中,包括现金人民币32万元,美元3000元,总价值2万元的购物卡4张,共计折合人民币36.48万余元,约占总额的3.2%。其中最大的一笔是吴中集团董事长朱天晓祝贺季建业调任南京市市长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在1132万余元的受贿款物中,空调、房屋装修等费用总额达54.06万元,约占总额的4.8%。其中季建业位于苏州市十全街的住宅分别于2000年4月和2007年10月进行了两次装修,花费人民币9.85万元(包括购买空调2套)和8.87万元,分别由锦联公司和金螳螂公司承担。不仅是自己的住房,季建业的弟弟、女儿和特定关系人房屋内安装空调和装修等费用约35.53万元也由“朋友圈”以实物、优惠或现金等方式承担。

  在1132万余元的受贿款物中,季建业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的别墅和墓穴用地差价约104.83万元,约占总额的9.3%。其中包括2005年季建业以低于市场价格54.57万元的价格买下的石湖之韵小区68号别墅和2010年以低于市场价格50.26万元的价格买下的苏州市吴中区旺山公墓墓地一块。据起诉书,该墓地面积达153平米。

  在1132万余元的受贿款物中,季建业收受的股票及收益、“分红”共计折合人民币约910万元,约占总额的80.4%。案发时,这些款项本金及收益已达人民币1050万元。

  另外,在季建业的默许下,季建业的妻子还向季建业的朋友圈“借”来一辆汽车供两人之女使用,价值约23.72万元人民币。2000年10月,季建业收受喻继高画作“瑞雪”图一副,价值人民币3万元。这两项约占总额的2.7%。

  悔罪态度: 

  5条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季建业认罪悔罪服从判决不上诉 

  2015年1月16日上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原市长季建业受贿一案。

  对于法庭指控,被告人季建业表示没有辩护意见。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建业犯受贿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指控被告人季建业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及犯罪数额的认定提出异议,并提出季建业有坦白、自首、认罪、悔罪、退赃、人身危害性较小等从轻处罚情节。

  今天上午,针对辩护人所提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建业收受徐东明人民币770万元,事实错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建业收受朱天晓人民币140万元,数额错误”,“涉案的68号别墅系被告人季建业之兄季建平出资购买,所有权和差价收益均属于季建平,与季建业无关,且差价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等5条辩护意见,法院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1月16日上午,在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季建业表示知罪、认罪、悔罪,感谢办案机关对他的挽救和教育,结合自己的成长经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认为自己是“突破了原则底线,迷失了权力界线,放松了思想防线”,三线失守导致自己走到今天的下场。说到痛处,季建业泣不成声,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4月7日上午,法院宣判后,被告人季建业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附:判决要点

  

初审编辑:张利然

责任编辑:孙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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