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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堆放的已分装好的中药饮片

现场控制2名正在分装中药饮片的工人
大众网烟台11月4日讯 (通讯员 德胜 刘军 见习记者 姚辉) 近日,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信息,历经两个月的跟踪查访,联手公安机关成功破获邢某特大非法生产经营中药饮片案,涉案总货值达1000余万元。
今年7月,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在烟台海阳市某村内有人无证生产加工中药饮片,接到举报电话后,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随即派出两名稽查执法人员前往海阳市某村进行暗查暗访。稽查人员以寻找出租房屋的名义进入该村,在村内随机查访,查访过程中,稽查人员发现在该村停放的一辆小型面包车上装载着大量中药饮片和阿胶等中成药品,而且该车辆频繁出入该村。同时,稽查人员仔细核对了海阳市经过审批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料,确定该地段没有合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初步分析该村内极有可能存在无证生产经营中药饮片的窝点。
在经过分析暗访情况后,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继续安排稽查人员蹲守,以进一步查清其药品来源和销售去向。经过近2个月的跟踪监控,初步确定位于该村X号的农家院内存在无证分装销售中药饮片的窝点,参与分装销售中药饮片的人员4人,其中2人负责送货和收款,2人负责加工分装,其分装的中药饮片流向海阳市附近的30余家医疗机构。据了解,该窝点采取到外地直接采购的方式购大编织袋散装中药饮片,一次购进的散装中药饮片便有几吨,规模较大,另有该村一两层小楼也是嫌疑人员频繁进出的场所,但未见装卸药品进出,疑似该窝点的办公场所。
今年9月初,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结合前期蹲点查访掌握的情况,组织案情分析会分析案情,大家一致认为,生产加工窝点基本可以确定、涉案人员也可明确范围,并从几次购进情况看,涉案规模必定较大。为便于现场突击检查顺利实施,能够有效控制涉案人员,稽查支队决定迅速与市公安局取得联系争取支持,联合开展突查行动。
同时,烟台市公安局对此案非常重视,表示全力予以支持配合,双方联合成立了专案组,制定了详尽的突查行动方案。经过周密部署,今年9月12日,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烟台市公安局、海阳市公安局警务人员对两处目标场所(海阳市东村街道办事处某村X号、海阳市东村街道办事处某村内一两层小楼)实施突击检查。
记者获悉,在海阳市东村街道办事处某村X号,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有2名工人正在院中用标示为“安徽省亳州市药材总公司中药公司 中药饮片专用袋”进行中药饮片“半夏”、“茜草”等中药饮片的分包装,该场所的8个房间及院中堆放了大量未标示生产厂家、产品批号且用编织袋盛装的大包装中药饮片,以及大量已分装好的使用标示为“安徽省亳州市药材总公司中药公司 中药饮片专用袋”包装的中药饮片。
经执法人员现场称量统计,该场所存放的中药饮片有289个品种共12961.25公斤。现场并发现“台式快速塑料封口机”1台、空“中药饮片塑封袋”7包(每包25公斤)、“台秤”1台、“地秤”1台、“药品名称印章”1盒、“产地印章”1盒、“分装合格证”6本等生产中药饮片所用的工具。
同时,执法人员在海阳市东村街道办事处某村内一栋两层楼内,发现了标示为“亳州市中药材公司 中心经营部” 印章1枚、“亳州市药材总公司 质检专用章”1枚、“亳州市中药饮片厂 质检专用章”1枚、刻有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的印章3枚、“分装合格证”1箱、“联想电脑”1台、平推票据打印机1台及空白打印纸、“销售清单”、账本、购销记录、中药饮片价格表等用于记录中药饮片分装、销售的资料和单据1宗。
此外,在上述两个场所执法人员还发现标示由吉林省中鼎药业公司生产的“鹿角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2022037)20盒、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生产的“阿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7021269)110盒、四川辅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六神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51022538)288包等中成药品。
检查现场嫌疑人邢某提供不出上述场所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所有药品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厂方的授权委托书等任何资质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摄像取证,并对现场发现的上述物品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今年9月中旬,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批准,对邢某涉嫌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组织分装并销售中药饮片的行为依法予以正式立案调查。同时,对2013年9月12日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依法予以扣押。
经稽查执法人员对现场查扣的手写进货记录、记账本等单据进行全面细致梳理统计,嫌疑人邢某从2004年1月至2005年5月共购进中药饮片货值金额929110.00元,从2007年1月至2013年9月共购进中药饮片货值金额8328694.00元,库存未分装中药饮片10760.5公斤、已分装中药饮片2200.75公斤,库存中成药货值124960元(未发现购销记录),总涉案货值预计达1000余万元。
当事人邢某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未经批准的场所进行中药饮片分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其分装销售的中药饮片为假药,且其从事无证生产、经营中药饮片及中成药活动多年,持续时间长,经营种类多,涉案货值巨大。并且其生产、储存药品的场所无任何必备设施设备,药品质量无法保证。
鉴于邢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案情重大,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于近日将此案移送烟台市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对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的30余家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相关证据线索移交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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