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重金扶持创新型企业 “独角兽”最高可奖1000万元

2019-07-26 15:24:00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烟台7月26日讯 (通讯员 张正功 记者 苑菲菲) 26日,记者从烟台市工信局获悉,《关于促进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加快发展的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独角兽企业的,按其上一年度经济发展贡献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获得1000万元。《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扶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引导激励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制造业强市战略的意见(试行)》(烟发〔2017〕14号)和《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烟发〔2019〕7号)等文件精神,参考外地做法,结合烟台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奖励对象是由国家、省有关部门针对中小企业组织开展的、采用综合性指标评价成长性创新性和发展质量水平、经一定程序认定公布的瞪羚企业、隐形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准独角兽企业和独角兽企业。

  提出申报的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应在烟台市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及制度,生产经营和信用情况良好,在烟台市依法纳税、财务会计核算合法规范;近三年无严重失信、失范及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应还财政性资金。

  对本办法实施期内符合条件的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在国家、省奖励的基础上,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瞪羚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被新认定为省级准独角兽企业的,按其上一年度经济发展贡献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300万元。

  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独角兽企业的,按其上一年度经济发展贡献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分别为1000万元、600万元。

初审编辑:李泽

责任编辑:张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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