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众网7月4日讯 (通讯员 李德胜 记者 胡昌辉) 今日,记者从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和药品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药监部门近期将加大对零售企业药品销售管理力度,售药不开具凭证将被查处。
据了解,根据国家《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零售企业有义务在销售药品时向顾客开具销售凭证,在凭证上载明所售药品的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等内容,并对所销售药品的上述信息留存备份,以备检查。零售企业经营兴奋类药品的,更要严格执行兴奋剂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具规范的销售凭证,认真做好销售记录,同时提供详细准确的药学咨询服务工作,以避免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
市药监部门希望广大消费者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工作,在购买药品时主动索取有效凭证,以防万一发现质量问题无从查对。对销售药品拒不开具销售凭证的药品零售药店,消费者可以拨打举报电话(6692303)投放举报,以更好地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行为,维护公众健康和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