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孙毅
责任编辑:李波
大众网记者 王丽 通讯员 付荣进 烟台报道
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近日,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立案庭将该案指派给烟台仲裁委员会驻院诉裁对接调解室先行调解,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进行仲裁调解。最终,通过诉调对接,矛盾纠纷得以有效分流、及时调处。
调解员接手案件后充分审阅了案件证据材料,原告诉称其多年前将房屋出租给他人,房租按年支付,2019年3月原承租人将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了被告,原、被告及原承租人为此签订了转让协议。被告自2021年4月起未付租金,故原告于2024年4月10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租金、违约金、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转让协议、催收租金的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据组织较为完善。
调解过程中,被告承认租赁了原告房屋,但称其将案涉房屋用于与他人合伙经营幼儿园。2021年其退伙后,房屋则由原合伙人继续使用,认为租金理应由原合伙人承担。因原合伙人一直拖欠租金而被告又经济困难,只能待原合伙人付给被告租金之后,被告才能支付给原告。
针对被告的抗辩,结合在案证据,调解员向其解释了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并从多角度分析了案件可能出现的结果。被告认可其受房屋租赁合同的约束,应支付租金,并最终提出同意依约支付案涉租金及违约金,但需分期付清的和解方案。调解员随即拨通原告电话,经多轮沟通,双方最终就付款方案达成一致。调解员即组织双方到场签署了调解协议,并经双方申请,将案件提交烟台仲裁委员会按诉裁对接调解案件快速审核立案,出具仲裁调解书,赋予了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诉裁对接调解员作为专业仲裁人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发挥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优势,得到原被告双方的信赖。其提出的中立方案和意见,原被告双方也均予以采纳,最终促成了和解,既为当事人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又以最低成本为双方解决了纠纷、避免了诉累。法院诉前调解与仲裁调解紧密衔接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挥了审裁各自优势,共同促进商事纠纷高效解决,实现了“1+1>2”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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