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进行时 | 试用期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能任性用

2024-05-08 16:59:02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蔡云飞

  大众网记者 蔡云飞 通讯员 孙胜军 李琳琳 烟台报道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就劳动者的工作职责、用人单位的考核制度、考核程序、告知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就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表现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那么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30日,张三入职甲公司。同日,甲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张三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担任销售助理,试用期自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6月29日止,在试用期间乙方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可随时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乙方可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但乙方必须交接工作完毕后方可离岗。

  甲公司认为张三试用期不符合岗位要求,要求张三于2021年6月26日办理离职手续,张三不予认可,起诉至仲裁与法院。

  【处理结果】

  仲裁及法院认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公司以员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要求,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并未证明事先将岗位职责及试用期考核细则送达给员工,绩效考核结果也未告知员工,因此在考核依据不明确,考核结果没有本人签字的情况下,公司以员工不胜任工作岗位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该案例的提醒意义在于,提醒用人单位不能主观的意愿在试用期随意辞退员工。

初审编辑:蔡云飞

责任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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