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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授权假代理 一男子妨碍诉讼被拘留罚款

来源:大众网烟台频道   编辑:   2015-04-08 10:23:00   作者:

    大众网烟台4月8日讯 (通讯员 任泽英 刘国军  记者 牛蕊) 在没有获得委托的情况下,男子胡某伪造授权委托书,以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活动,不但给“委托人”造成了麻烦,自己也涉嫌妨碍诉讼。4月2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以胡某伪造诉讼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处以拘留15日、罚款20000元的处罚。

  芝罘区法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胡某、陈某、马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胡某、陈某、马某为被告某公司股东。通过原告所提供的被告马某的住址,向其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在案件审理中,胡某持马某的授权委托书,称马某委托其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并处理本案的相关诉讼事宜。授权委托书上载明了代理权限,并有被告马某的签字、捺印及日期。胡某称其与马某系朋友关系,马某委托其与原告进行调解,其他原被告也都请求法院进行调解。法院遂安排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被告某公司给付原告某公司工程款100余万元,被告胡某、陈某、马某亦因作为被告某公司股东,抽逃资金,承诺对被告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调解协议,芝罘区法院据此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事后,因四被告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原告遂持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告马某因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2015年初,被告马某在购买飞机票时,发现其被法院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才知道自己作为被告被代理参加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遂向法院申请再审,称自己未委托胡某代理参加诉讼,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字和工商登记中自己作为股东的签字均系仿造,根本不存在作为被告某公司股东及抽逃资金等问题,不应对案件承担责任。芝罘区法院经多方努力,将被告胡某传唤到院。

  经法院调查,胡某承认工商登记和授权委托书中马某的签字,都是在没有得到马某授权的情况下,由他模仿伪造的。因为马某借钱给他,欠马某的人情,想将马某加入公司股东,将来能够给马某一些分红。原告起诉后,马某找到胡某,胡某称与马某无关,由他顶着。芝罘区法院认为胡某伪造授权委托书参加诉讼活动,属于伪造诉讼证据,其行为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造成了恶劣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胡某拘留15天、罚款20000元。胡某表示,以前没有认识到伪造授权委托书造成的严重后果,愿意接受法院的处罚。

初审编辑:张利然
责任编辑:张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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