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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汽车商会章程

来源:     编辑:张鑫

2010-03-10 16: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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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烟台市汽车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英文译名:The Automobile Chamber Of Commerce of Yantai。缩写:ACCY。

    第二条  商会是由烟台市范围内从事汽车销售及相关售后服务企业,自愿结成的具有地方性、行业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是: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协调、管理为主导,坚持自筹经费、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原则;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汽车行业及相关产业民营经济的发展,为全市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商会接受市经贸委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会住所: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16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负责对会员单位的协调服务及政策引导: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高会员单位的法律意识和政治素质;

    (二)代表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和意愿,积极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积极参政议政,共商我市汽车行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大计;

    (三)积极为会员单位提供汽车生产、销售、维修、装潢、配件及相关产品信息,分析市场走向,掌握市场动态,做好法律、财会、融资咨询等工作;

    (四)充分发挥商会在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及纽带作用,代表会员的意愿,积极向政府和社会各界反映情况和建议,协调、争取政府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和措施,对汽车销售及相关产业提供宽松、开放、便民的经营场所,促进我市民营经济的发展;

    (五)培养汽车行业及相关产业的骨干、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带动本行业的全面发展;

    (六)组织有关汽车销售、修理及财务、税务知识的专业培训,帮助会员单位改进经营管理方式,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降低管理成本,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七)加强与各大新闻媒体的沟通与联系,定期在网上和新闻媒体发布本行业的新闻信息,介绍各会员单位的经营品牌和销售业绩,提供信息服务,降低各会员单位的广告宣传费用,增加本行业的对外知名度;

    (八)组织会员单位举办和参加各种汽车展销会、研讨会,为会员出境办理有关证件,组织出国考察和到全国各大汽车生产厂、销售商参观学习、经贸洽谈,协助各会员单位开拓国内外市场;

    (九)定期组织会员联谊会,协调会员之间的销售关系,搞好行业销售价格自律、避免相互压价损坏会员单位的利益;

    (十)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范围:商会由在烟台市辖区范围内已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及相关产业的经营单位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商会的章程,支持商会工作,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三)在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相关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和号召力;

    (四)照章纳税,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商会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

    (二)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如果不按时交纳会费或一年内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终止商会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3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时限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商会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部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商会章程的修改,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商会的服务宗旨履行完成,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七条  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完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视为终止。

    第四十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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