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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十大投诉案例⑦ 电动车成"祸手"

  烟台大众网3月7日讯 (通讯员 田本成 记者 张俊) 购买电动车,本想图方便,维修多次后发生事故。消费者购买此类产品时可本着“谁销售谁负责”原则进行维权。
  
  据介绍,烟台市民李女士07年年初购买了一辆电动车,本想是为了出行方便,可买了三个月的电动车,维修了五次。电动车隔三差五就能遇上点问题,或是车底部线路故障,或是电瓶插座松动,或是刹车失灵等性能故障。3月28日,李女士骑车外出,因债刹车失灵,导致撞车,身体多处跌伤。受伤后,李女士要求经销商退车并赔偿医药费,遭到拒绝后,将经销商投诉到消费者协会。经消协工作人员的调查,李女士的投诉情况基本属实,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经销商一次性退清购车款1650元,医药费李女士自己承担。
  
  消协工作人员指出,国家还没有出台针对电动车的“三包”规定,各品牌电动车执行的都是厂家自己的“三包”规定。一些厂家、代销商为了逃避“三包”责任,频频更换代理品牌甚至关门大吉,“三包”执行不到位的现象屡有发生,使售后服务变成了一句空话。消协处理此类投诉原则上是按机械工业部97年颁布的《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进行,但许多经营者认为自己所售的不是摩托车,不愿意接受调解。消费者在购买此类商品时,尽可能到本地较大的商家购买,即使出现问题也可以本着“谁销售谁负责”原则进行维权。

        

编辑: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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