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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公开养犬费收支遭拒 老人起诉公安局

   2008-07-16 16:32:00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65岁的商务部退休干部陈育华要求市公安局公开北京历年所收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却被市公安局告知此事“不归我管”,陈育华今天向东城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市公安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并向他赔礼道歉。

     今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实施,缴纳了多年养犬费的陈育华在条例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就来到市公安局,以当面方式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公开北京历年所收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入以及历年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支出状况。陈育华说明了申请公开的理由:“公民养犬所缴费用属公众资源,又被限定为养犬管理服务费,理应接受公众监督,向养犬人提供有关信息。”

    市公安局当日告知5月23日前作出书面答复。5月23日,市公安局向陈育华出具了“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决定延长答复期限,将于6月13日前答复。6月13日,市公安局作出“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陈育华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其掌握范围,建议向市或区县财政机关咨询。

    陈育华认为,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和养犬管理服务费“收据”,市公安局及其分支机构确系北京市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使用机关和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理应掌握该政府信息并且应当履行相关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而市公安局的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侵害了他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陈育华起诉要求,撤销市公安局作出的“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判令市公安局就原告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赔礼道歉。东城法院今天上午接收了此案起诉材料,并将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陈育华表示,他保留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并要求责令被告改正和处分相关责任人员的权利。“养犬费的收取标准是应该公开透明,听取民众的意见,收支应该向养狗人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了我可以根据自身生活、科研等需要,向市公安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现市公安局既不主动公开,也不依申请公开,致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成为一纸空文。”  邱伟

北京晚报         

编辑: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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