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2023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一:商家临时涨价,消费者如何维权

2024-03-06 16:10:33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屈晨晨

  大众网记者 屈晨晨 通讯员 刘晓霞 烟台报道

  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今年的消费维权年主题是“激发消费活力”,从即日起,烟台市消费者协会推出2023年系列消费投诉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国庆节前夕,外地游客于先生通过网络平台预订了开发区某民宿的三个房间,单价280元/间,入住时间为10月3日—10月4日。付款后不久,民宿工作人员告知因国庆期间涨价,每个房间需要额外加收100元,三间房补差价共计300元,或者将订单退款以涨价后的价格重新下单。于先生对此不认可,随后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要求按照预定价格入住。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开发区消协介入调查,于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其于9月10日在APP预订房间后被民宿告知需补差价,或者退单后按照新价格重新预订。于先生不同意,认为其是按照当日的房间价格付款订购的,民宿没有权利临时涨价,且下单前网络页面无任何关于节假日涨价的提示信息。民宿方认为国庆黄金周房间紧俏,价格和平时不一样,只是这次没有及时修改价格而已。开发区消协工作人员认为,预定付款后购买合同即时成立,商家应该按照合同履行,临时涨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可取,应予以原价入住,不得额外加价。APP平台、民宿方和于先生最终和解,同意以原价入住。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民宿住宿服务后,民宿临时提出涨价需补差价,但消费者下单前的APP上无相关节假日涨价等特别说明,这种临时加价属于不履行价格承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消费者可以联系预订的第三方网络平台,要求平台就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作为商家,民宿方应该提早和大众点评APP协调好国庆房价提价问题,或在网络页面说明里明确注明,如“此价格节假日除外”等,以免在价格涨起后让消费者补差价引发纠纷。

初审编辑:蔡云飞

责任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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