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开发区人社局针对疫情期间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2020-06-02 14:26:00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烟台6月2日讯 (通讯员 初侑蓬 记者 姜春媛) 近日,记者从烟台开发区人社局获悉,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发布机关所辖行政区域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最低工资规定)执行。

  此外,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按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提高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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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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