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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从“为子读书办假证”中反思什么

来源:中国教育报   编辑:   2013-08-20 1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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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从“为子读书办假证”中反思什么]

  想将儿子送进北京的公办小学,但“五证”中的暂住证达不到时限,且山东老家出具的“无监护人证明”是信纸手写,被指不合格,孩子的借读证明办不下来。为补齐证件,孩子的母亲想到了办假证、买假章,结果交易时被当场抓获。此事一经媒体报道,立刻成为大众热议的话题。

    人们的议论集中在对教育资源配置不公的质疑、对农民工子女上学难的忧虑、对相关部门管理服务的不满上。尽管这些都不应成为公民触犯法律的理由,但透过这一违法事件,我们确有必要做一些反思。对于非户籍人员子女,包括农民工子女在流入地就读,该如何设定“门槛”?所提供的管理服务是否应当更加人性化?

    一方面,设定的条件要求应当更加务实。目前,大部分地方非户籍人员子女的入学手续有所简化,一般需要提供身份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明、务工就业证明等,而且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些灵活的做法。但仍有一些地方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明,如儿童接种疫苗证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家长无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证明,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证明,等等。

    在孩子入学报名时,要求家长提供身份户籍证明、暂住证明和务工就业证明,既是为了确保其子女在流入地就学的相对稳定,也是着眼于学校管理的规范有序。从这一角度看,大部分地区要求提供这些证件和证明材料并不为过。但类似儿童接种疫苗证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家长无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证明等,这些条件与孩子上学究竟有多大关联,则需要打上一个问号。难道因为孩子没有接种疫苗,因为不是独生子女,因为家长受过行政拘留以上处罚,他们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就应当被剥夺吗?这显然不合情理。

    此次事件中所涉及的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证明,是北京市要求非户籍人员子女在京就读须提供的五项证明材料之一,从表面看似乎与孩子的入学存在一定关联,但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并没有对此提出明确规定。在当前大量外来人员进城务工的背景下,对于“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户籍所在地的相关部门衡量的标准是什么,实际的管理作用有多大,是否只是流于形式,这些都值得商榷。

    另一方面,社会管理部门提供的管理服务应当更加人性化。对于非户籍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群体,因为身处他乡,对于很多管理规定比较陌生,管理服务的人性化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办证手续烦琐、要求不够明确、服务不够细致,使很多人对此望而却步。

    事实上,在当前劳动用工制度尚不完备、房屋租赁市场尚不规范的情况下,在孩子入学报名时,要求非户籍人员提供务工就业证明和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对于很多农民工而言也还存在一定难度,为孩子上学而办理各种假证的情况也时有出现。也正因如此,一些地方对于证明材料的要求,采取了一些相对灵活的做法,在管理服务上更加人性化。同时,要求农民工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尽可能减少,能简则简。毕竟往返流入地和户籍所在地所需付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无形中会给他们增加不小的压力。在管理服务上更加人性化,是对当前社会管理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也需要相关部门更加以群众为本。

初审编辑:胡昌辉
责任编辑: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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