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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首套房首付最低30% 贷款利率最低7折

来源:中国广播网   编辑:   2014-10-01 09:52:00   作者:

    据央行网站消息,央行银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对于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的政策。
  随着限购松绑城市名单的不断拉长,调控楼市的另一只手信贷政策调整成了等待落地的靴子。三天前全球中央对方协会首次在沪举办会议,会议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就对房贷松绑的问题进行了简短的回应,称具体的内容要等文件。而三天后的今天下午,各界等待多时的文件终于露面了。根据央行网站消息,央行银监会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称进一步改进对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服务,继续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令人注意的是,其中积极支持居民家中合理的放贷款需求,明确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的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而对于拥有一套住房并且已经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购买普通的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政策。对已经取消或者还没有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并且已经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根据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且具体确定首付比例和贷款的利率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当地的城镇化发展规划,向符合政策的非本地居民,也就是外地居民来发放住房贷款。
    全文:
    为进一步改进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服务,继续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支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财务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对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贷款期限可延长至不超过25年。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对棚户区改造支持作用;对地方政府统筹规划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的安排,纳入开发性金融支持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
  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在已取消或未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向符合政策条件的非本地居民发放住房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
  三、增强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投放能力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发行期限较长的专项金融债券等多种措施筹集资金,专门用于增加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投放。
  四、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扩大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积极稳妥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针对辖区内不同城市情况和当地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要求,支持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把握好各类住房信贷政策的尺度,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及村镇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2014年9月29日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藏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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