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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姚贝娜遗照事件看新闻人伦理与道德的缺失

来源:大众网   编辑:   2015-01-19 08:52:00   作者:

  悲剧·隐痛与残酷呈现

  ——从姚贝娜遗照事件看新闻人伦理与道德的缺失

  朱德泉

  青年歌手姚贝娜因乳腺癌复发,于2015年1月16日16点55分病逝于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年仅33岁, 弥留之际的她做出捐献自己眼角膜的决定。就在大家为失去这样一位年轻歌者而心痛哀悼之时,某报社记者被曝乔装为眼角膜摘除手术主刀医生的助手进入太平间对逝者遗体拍照。此举引起姚家人及公司同事的强烈愤慨,姚贝娜经纪人也在17日凌晨连发两条微博怒斥该媒体无良,并要求其主动道歉。

  虽然照片当时就被勒令删除,没有造成更加恶劣的公开图像伤害,但是,无论是主刀医生违反职业道德的私权相受,还是侵害死者人格权、隐私权的记者偷拍丑行,还是受到公众舆论的一致谴责。

  在某报官方置顶微博姚贝娜逝世一分钟即发出的图文并茂的“独家快讯”下面,45万转发中更是骂声一片。

  那名医生负有什么责任、记者和医生的合谋违不违法,需要相关责任主体查办、需要姚的家人诉诸法律才能追责维权,这个层面相信更多医疗界、法学界有识之士会深入探讨。

  这里只单说新闻界长期在忽略中背离的新闻伦理与道德问题。

  一个建议:

  现行《职业道德准则》该修订了,加强伦理规范应建章立制

  现行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是1991年中国记协制定的,期间经历了1994年、1997年、2009年三次修订,虽然最近一次修订中首次增加了“不揭个人隐私”、首次围绕隐性采访问题做出了否定性表述,但是至今也已经过去了6年,这6年,是传媒形态由传统报纸向报网融合、相互渗透的6年,特别是这个准则没有涉及新闻伦理规范问题,使得很多新闻从业者在道德与伦理问题上一头浆糊。

  职业伦理在媒体从业者和媒介机构在职业道德体系中的因为某些因素发生冲突时的理性抉择原则,西方一些诸如《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伦理规约》等的专业性规范确实值得我们积极借鉴、消化吸收。

  当然,这也绝不是某些新闻记者可以胡来的理由。但恰恰现实是,新闻界包括社会上一些人存在一个认识误区,以为娱乐新闻就是八卦,娱记就要走狗仔队路线,而且八卦新闻、狗仔队扒粪报道能上头条、名利双收,而这一切,都被诉诸于所谓“名人无隐私”、“人民需要娱乐”等冠冕堂皇的理由。

  一种标准:

  任何新闻都要关乎他人的痛苦,任何新闻写作都应该是人性写作

  现在许多媒体人喜欢讲新闻的专业主义,认为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是说教,听不进去,他们崇尚西方所谓的新闻自由,甚至对“帕帕拉佐”趋之若鹜。

  我注意到很多同行说这些话的时候,大多是他们一些报道出现失实、失范、失德的时候。换句话,也就是临时抱佛脚,找个台阶下,西方那些好的、规范的他们一点也没学会。

  实际上,从来没有不涉及道德的新闻写作。所有的记者都应该是伦理学家。法国专栏女作家杜拉斯的这一观点和美国著名摄影评论家桑塔格的看法是一致的。桑塔格在《关于他人的痛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好的新闻,要关乎他人的痛苦。她说:我有一种道德感,不是因为我是一名作家,而是因为我是一个人。

  姚贝娜死后的遗体遭偷拍,其目的,为非是为了博头条,抓独家,把别人的痛苦、隐私、伤痛编制成“一举轰动”的花环。这番“媒体的狂欢”,固然赢得短暂人气,但失掉的是最根本的人性和碎了一地的报格、人格。

  尼采在《人性的,太人性的》就曾反诘:“诸神作出决定,就此给人造成毁灭,却为后人留下一曲颂歌。”

  真是绝妙的反讽!

  年轻的新闻人,尽管未必具备很深厚的职业素养,也应该在事实与效果、“刺激”与“精彩”、独家与慎独间确立是非标准取舍。这个标准很简单,就是换位思考。你可以不具备博大的思维,但至少应该有稍审慎的理性推己及人,如果姚贝娜是你的亲人,你的手还能按得下去快门吗?

  一声叹息:

  新媒体时代,“知情同意”仍需坚守,“侵扰悲痛”不该泛滥

  在新媒体时代,新闻的标准在逐渐弱化,从业者的门槛在一再降低,职业的底线被一步步突破,这是不争的事实。

  但是媒体之所以不同于自媒体,其宝贵的稀缺性恰恰在于其公信力和美誉度。如果这两点最终丧失了,那么报业的活路就会最终被葬送。我们已经看到不少媒体在转型冲动中迷失自我开始下坡路的例子,敲响媒体丧钟的不是自媒体,可能恰恰是把自己等同于自媒体的媒体,把自己等同于狗仔的媒体人。

  在灾难和死亡报道领域,“知情同意”是美国新闻界普遍采用的原则。这一概念源于医学领域。原指让患者理解医疗机构诊疗、护理的内容和程序,权衡利弊得失,对诊疗方案做出评价,根据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做出决定。在新闻报道中征求知情同意,指记者有责任向被采访者详细告知有关细节,包括表明自己的单位,告诉采访对象如果接受采访会有什么后果,有哪些益处,可能存在哪些风险。

  在《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也有类似的要求: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新闻采访要出示有效的新闻记者证。

  也有一些同行会说,你说的这些都是正常采访,对暗访并不适用,对名人更不是用,因为他们通过名气赚了很多钱,他们就应该像生活在玻璃缸里的鱼。

  实际上,法学上对暗访也一直存有法律争议,一个大家普遍能接受的尺度是,该事件涉及公众利益,并且不采用暗访就没有其他手段。

  名人也有隐私,因为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部分,只不过名人的隐私权边界较不同人更窄一些。弱化并不意味着剥夺,衡量的标准依然是是不是关乎公众利益。

  显然,跑到太平间去偷拍死者遗容,并且因争执还对视网膜摘除手术造成延误,和这些前提风马牛不相及。

  不管是不是名人,死者都有隐私权,都要避免其形象和家人受到二次伤害。

  在突发事件和灾难、死亡报道中,我们很多记者热衷于公布死者姓名、追踪生前故事,比如在上海踩踏事件中不行去世的复旦女生,其隐私就受到公开曝光,尽管复旦大学和很多网友表示不满和谴责(不公开完整姓名并不影响报道效果),复旦投毒案宣判后媒体记者对准受害人家属狂拍的一幕让人心寒,但这种行为并且又受到来自报社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训诫和处罚,相反,这样的记者被所在媒体视为能抢新闻的干将!

  记者在意外及不幸事故后,侵扰一些因该意外或事故而悲伤的人(主要指丧亡者亲友),这种行为被称为“侵扰悲痛”。具体可分为两部分,即信息采集环节的侵扰和信息呈现环节的侵扰。

  经常采用的侵扰方式如下,请自行对号入座:

  1、使用欺骗或强制手段经行采访;

  2、强行打开被采访者的痛苦记忆;

  3、报道内容失实;

  4、报道风格冷漠或轻佻;

  5、图片使用和文字描述过度刺激。

  这些,又都可以概括为残酷呈现。

  我们是准备以知情权为名,披着新闻自由的外衣,行冷漠、无情和愚蠢之事,还是对某些事情表现出些许的同情?

  我希望同情能够冲淡那些所谓的新闻价值,因为泯灭人性的新闻毫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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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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