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非芝罘区户籍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接收非芝罘区户籍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暂行规定如下。
第一条 非芝罘区户籍拟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是指如下四种情况:父母等法定监护人在芝罘区购买住房的适龄少年儿童;在我区就业并交纳社会劳动保险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适龄子女;父母不在烟台务工,符合本暂行规定第四条指定情况之一,确属借读的适龄少年儿童;来我区投资或政府人才引进人员的适龄子女。
第二条 父母等法定监护人在芝罘区购买住房,户口尚未迁入我区的可就近到我区指定接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学校就读。联系就读时须向学校提供父母等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暂住证以及含有父母等法定监护人和该适龄少年儿童的户口簿。
第三条 在我区有稳定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并交纳社会劳动保险一年以上且保证每年连续缴纳劳动保险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可就近到我区指定接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学校就读。联系就读时须向学校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我区(或市级)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的最近一年的社会劳动保险缴费证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暂住证以及含有父母等法定监护人和该适龄少年儿童的户口簿(我区暂定接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的学校名单见附件)。
第四条 父母不在烟台务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确属借读的适龄少年儿童,可就近到我区初中或小学就读:1、边防、海岛驻守部队官兵的子女;2、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联系借读时,应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文件,经学校审验,符合条件准予入学,并报教体局备案。学校接收借读学生时,每班不得超过2人。
第五条 来我区投资的外商(指外国客商和港澳台客商)子女,可在我区接收外国中小学生的资格学校就读,就学时要按市局文件(烟教[2004]18号)规定提供有效证件;在我区注资50万元以上成立公司并年缴税5万元以上的投资人子女,可就近到我区指定接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学校就读,联系就学时要提供投资人身份证、投资人及其子女户口簿、营业执照、缴税证明;政府人才引进人员子女可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交流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烟发[2002]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非芝罘区户籍未成年人入学时, 要办理相关学籍手续。 如系就读初一, 学生父母须同时提交原就读学校和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小学毕业证明或学籍证明;如系小学或初中转学,则须同时提交原就读学校和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并按照我区常住户口学生转学管理的规定办理转学审批手续。
第七条 做好非芝罘区户籍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创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推动我区城市建设、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各指定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非芝罘户籍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性,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扎实做好此项工作。
1、相关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非芝罘区户籍未成年人入学,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非芝罘区户籍未成年人办理入学手续,禁止收取任何附加费用。接收学校要按要求及时将接收的非芝罘区户籍未成年人相关手续上报教体局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建立统一学籍。
2、相关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做好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非芝罘区户籍未成年人能够接受与我区居民子女同等条件的义务教育。
第八条 非芝罘区户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1、非芝罘区户籍未成年人在我区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参加校内外活动、杂费免除、课本提供等方面与常住户口学生享有同等待遇。非芝罘区户籍未成年人在接受完义务教育,经考核合格,由我区就读学校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
2、非芝罘区户籍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且符合接收条件的,其法定监护人应主动与指定学校联系,依法保障适龄子女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非芝罘区户籍未成年人在我区就学须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服从学校管理,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4、非芝罘区户籍未成年人在芝罘区就学须严格遵守学籍管理规定,未经教体局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学校。对于回原籍就学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对未经批准不办理正常手续擅自离校的,教体局和学校不再给予重新安排。
5、非芝罘区户籍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确保子女的正常学习。
第九条 奖惩。教体局要加强对非芝罘区户籍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督查,对于能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非芝罘区户籍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学校要在年终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对于在班额允许的情况下拒收、擅自接收手续不全的流动人口学生就读或者接收学生后隐匿不报学籍等违规行为,要在年终考核中给予适当扣分。
第十条 不符合本暂行规定、但此前已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非芝罘区户籍学生,目前属小学学生的可以继续借读至小学毕业,属初中学生的可以继续借读至初中毕业。
第十一条 此前有关接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学的规定不再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只适用于芝罘区公办学校,由芝罘区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二〇〇九年八月一日起实施。